海南放宽医疗机构设立审批 社会办医优惠多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引导社会办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全省建成和发展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社会影响、一定品牌特色的社会医疗机构,建立与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发展需要的多元化办医新格局。
支持社会医疗机构上市融资
《意见》明确了海南放宽社会办医准入条件,一是公开公布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情况;二是优先支持社会资本、境外资本在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举办医疗机构;三是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型医疗服务业态领域,满足市场的多元需求。四是放宽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和海南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登记手续的有关规定,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五是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六是规范公立医院改制。
《意见》还提出,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建设发展资金。
免征营业税房产税等多种税费
《意见》在落实税费和价格政策方面给予社会办医多种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坚决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落实医疗保险政策方方面。允许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均要按程序及时将其纳入医保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同级公立医院相同的报销支付政策,并及时结算和划拨基金。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进一步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将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保险理赔范围,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
编辑:陈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