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受2600余万元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一审获刑14年

19.01.2021  21:12

  近日,海南一中院对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梅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一案进行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梅某鸣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50万元。对梅某鸣退缴赃款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经庭审查明,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梅某鸣在先后担任三亚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海口城投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某、曾某某承揽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收受两人所送财物共计2600余万元。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梅某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牟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6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梅某鸣在涉嫌受贿被留置调查阶段,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于到案后将受贿所得赃款全部退出,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200万元,并表示尽快缴纳剩余罚金。由此,可酌情从轻处罚。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该案已生效并移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