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亮执纪监督的“千里眼”

13.06.2014  10:49

  海南在全国率先推行省级派驻机构直接管理体制。图为省政府机构标识牌上的派驻机构驻地。海南日报记者 王凯 摄

 我省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从制度层面上解决派驻机构职责定位模糊、与驻在部门职责分工不清等问题

  廉政话题

  随着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不断完善,在纪检监察组织体系中,被喻为权力监督“千里眼”、“顺风耳”的派驻机构正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关注。

  派驻机构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深化监督的  “神经末梢”,  代表纪检监察机关在一线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担负着越来越重要的职责。

  █  海南日报记者  张谯星

  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我省积极推进纪检监察派驻体制改革,出台《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暂行规定》,不断创新派驻机构设置形式和运行机制,擦亮执纪监督的“千里眼”。 

  国内率先推行省级派驻机构直接管理体制

  全省派驻单位达到43个,并实行全面调整和轮换制度

  为解决内设党组纪检组监督难、办案难、协调难等弊端,2000年2月,省委、省政府利用机构改革契机,在全国率先推行省一级派驻机构直接管理体制,按照“统一收编、归口派驻、分组监督”的思路,在省级机关设置派驻纪检监察组。

  针对派驻监督覆盖不到位、 力量 配置不合理,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点多线长、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等情况,2009年,我省再次调整派驻机构驻在部门,将派驻单位由原有的34个扩大到43个。为了防止派驻机构长期联系特定驻在部门带来人情干扰、关系固化等弊端,我省还对9个派驻组的驻在部门进行全面调整和轮换。

  经过多年改革实践,海南初步实现了对驻在部门由同体监督向异体监督的转变、由内部监督向外部监督的转变、由同级监督向上级监督的转变、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的转变,派驻机构监督的权威性、独立性、专业性和有效性明显增强。

  “办案数量大幅增加,办案力度明显加大。”省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确立纪检监察派驻体制14年来,形成具有海南特色、切实可行、有效实用的派驻监督方法措施。同时,派驻干部队伍履职 能力 大大提升,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支生力军。

  国内许多专家学者认为,海南派驻监督模式既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又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的相对独立性和统一性,是一种可行、有效的派驻监督工作方式。

  新形势对监督工作有新要求

  需要解决派驻机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

  我省纪检监察派驻体制改革,为推进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定位和发展途径面临新的重大变化,派驻工作在职能定位、履职方式、工作衔接、内部管理、覆盖范围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实际工作中,有些派驻机构对‘该管什么、该做什么’把握不准。角色错位、缺位、越位等情况时有发生。”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前有些派驻机构承担了本应由驻在部门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变成了包办代替。还有些派驻机构过多介入驻在单位具体业务工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新形势对派驻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制度建设必须跟上。”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说,《暂行规定》出台以前的相关制度,从规定 内容 看,有些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对派驻机构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从适用范围看,仅对委厅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作出规定。“因此,迫切需要出台一个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全省统一的派驻机构工作规定,进一步提高派驻机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明确职责定位,落实“两个责任

  派驻机构负责人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的,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

  今年5月,我省印发《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暂行规定》,就派驻机构的职责定位、监督责任、监督重点、监督方式、内部管理、驻在部门的主体责任及工作联系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从制度层面上解决了派驻机构职责定位模糊、与驻在部门职责分工不清、监督重点不突出,内外衔接不顺畅、内部管理不严格等问题。

  “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责定位是《暂行规定》要着重解决的首要问题。”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职责定位是战略性和方向性问题,是派驻机构正确履行职责的前提。《暂行规定》对派驻机构的职责作了新的明确定位,即“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第一次在制度中明确“两个责任”,即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和派驻机构的监督责任,有效解决有些驻在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意识不强、反腐倡廉工作任务不落实、派驻机构履职中出现越位、错位和缺位等问题。

  新制度对派驻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派驻机构要围绕职责定位开展工作,不参与属于驻在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责主业的工作;派驻机构负责人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的,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同时,专设一章规定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工作联系沟通,为派驻机构充分了解驻在部门工作、督促驻在部门履行主体责任、充分履职提供保障。

  “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派驻机构远离机关,更要加强对其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监督。”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说,对因监管不严导致派驻机构干部出现违纪违法问题,或对派驻机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查处的,要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者责任,又追究所在派驻机构主要领导和派出机关分管领导的责任,严防“灯下黑”。

  下一步,我省还将继续深化反腐倡廉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对党和国家机关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

  (海南日报海口6月12日讯)

  派驻机构工作新特点

  首次明确“两个责任”: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和派驻机构的监督责任。

  派驻机构围绕职责定位开展工作,不参与属于驻在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责主业的工作。

  派驻机构负责人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的,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

  专设一章规定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工作联系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