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书籍,海南两企业被判侵权

25.06.2021  21:20

  近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某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某培训中心、海南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一案作出判决,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复制、发行书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40000元。

  据了解,原告某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授权获得涉案书籍《健康管理师基础知识第2版》专有出版权。原告认为被告海南某培训中心、海南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擅自将涉案书籍复制并提供给在其培训中心报名学习的学员学习使用,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原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书籍,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书籍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故将二被告诉至法院。原告诉讼请求二被告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健康管理师基础知识第2版》文字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并销毁库存产品,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07300元。

  海口琼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涉案书籍享有专有出版权。被告海南某培训中心在健康管理师考前招生中,在学员报名支付培训费后,向学员提供其擅自复制并发行的涉案书籍作为教材,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书籍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被告海南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海南某培训中心具有关联关系,可认定涉案的行为系二被告共同实施,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健康管理师基础知识第2版》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40000元。

  海口琼山法院表示,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一些商家为牟取利益,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破坏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通过判决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保障市场环境的稳定性、经营秩序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