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摩托车相撞致一人死亡 海口交警认定:死者负主要责任

24.08.2021  10:22
  

 

  

  海口网8月23日消息(记者陈捷)6月2日,海口市琼山区大坡镇白石溪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两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8月23日,记者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经该支队调查认定,死者邱某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现场。(海口公安交警供图)   

 

  

  6月2日9时许,当事人邱某泰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非法改装的无号牌边三轮摩托车,沿海口市琼山区大坡镇白石溪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407号门前路段时(东昌中学-文官园),由于邱某泰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同向前方当事人张某全(准驾车型不符且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驾驶的正在实施右转弯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该起事故导致邱某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海口公安交警办案民警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取监控视频等,认为当事人邱某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非法改装的安全技术不合格的无号牌边三轮摩托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张某全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安全技术不合格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张某全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但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邱某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