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评选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05.08.2016  21:08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妇联

  关于推荐评选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妇联:

  为激励全国妇联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奋发进取、改革创新,坚持以联系和服务广大妇女为工作生命线,把妇联组织建设成为可信赖依靠的“妇女之家”,团结动员广大妇女为服务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发挥好半边天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为切实做好我省妇联系统先进典型的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各级妇联组织及所属单位或工作部门。

  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全国妇联系统机关及所属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农村、社区基层妇联组织在职工作人员。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如在近5年内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评选。

  (二)表彰名额

  全国本次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均采取差额推荐。根据全国名额分配情况,我省将推荐评选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3个,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3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妇女工作方针政策,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模范发挥桥梁

  纽带作用,领导班子信念坚定、清正廉洁、团结高效,干部队伍勤政务实、作风扎实、和谐进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用突出,出色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妇联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有动员力、号召力和影响力,积极引导妇女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显著成绩的;

  2.把联系和服务广大妇女作为工作生命线,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积极宣传和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推动解决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动员引领妇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贡献巾帼力量,大力实施“巾帼建功行动”“巾帼维权行动”“巾帼关爱行动”“巾帼成才行动”等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4.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妇联组织建设,坚持党建带妇建、妇建服务党建,组织网络有效覆盖,工作队伍不断优化,工作阵地充满活力,工作保障进一步落实,服务载体特色鲜明,在努力破解妇联基层组织建设重点难点问题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5.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等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妇女工作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身体力行好干部标准,信念坚定、勤政务实、敢于担当、廉洁奉公,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模范践行“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要求,一般从事妇联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谋划妇联工作,不断更新工作理念、拓宽工作渠道、创新工作手段和工作机制,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发挥了显著引领示范作用的;

  2.研究探索妇女工作和妇联组织建设规律,动员引领妇女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在妇女和家庭中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全面实施妇联上网工程,深入开展妇女统战联谊和妇女民间外交工作,着力夯实妇联组织基层基础等方面真抓实干、精益求精,取得显著成绩的;

  3.密切联系妇女群众,真诚倾听妇女呼声,及时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积极回应妇女群众关切,深受妇女群众信赖,在积极推动解决事关妇女利益的实际问题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4.扎根基层,任劳任怨,甘于奉献,顾全大局,不计名利,在关心关爱基层普通妇女群众、积极为她们办实事做好

  事解难事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5.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评选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评选程序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好中选优的方式进行推荐,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三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等,公示媒体包括本地区本部门主要报纸、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全国公示将充分运用纸媒、网媒等全媒体,面向社会,扩大公示范围。

  1.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主推荐,经职工(代表)会议或村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为本次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妇联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材料报送海南省妇联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妇联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妇联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县级评选单位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报经省妇联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后,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报送全国妇联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全国妇联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省级评选单位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结果反馈各省级评选单位。各省级评选单位在省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报送全国妇联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全国妇联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后,报全国妇联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在推荐评选过程中,推荐对象被提出异议的,推荐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按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取消该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

  (二)评选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单位、面向基层一线干部职工,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一是副司(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处级干部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二是各单位可以推荐处级先进集体候选,我省先进集体推荐名额为3个,仅可推荐1个处级集体作为候选单位。我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为3个,仅可推荐1名处级候选人。

  2.严格把握评选条件。评选推荐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公认。凡任期内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原则上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凡近5年内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原则上该单位不能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

  3.严格推荐程序。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征求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管理部门同意。被推荐人选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被推荐人选为

  农民或居民的,需征求所在地卫生计生、综治部门意见。被推荐人选为企业职工的,需征求所在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意见。被推荐集体为企业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表彰审批表需由本级妇联到相关部门签字盖章,不得由推荐对象本人或本单位到相关部门办理。

  4.严肃推荐评选纪律。严把事迹材料审核关,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和事迹骗取荣誉,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推荐名额,并取消该地区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的资格。对于已授予先进集体或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将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四、评选工作安排

  每个市县各推荐1个先进集体、1名劳动模范或1名先进工作者参加全省的评选。

  1.严格初审。在对推荐对象层层审核的基础上,各市县级评选单位于2016年8月17日前将初审材料报送省级评选单位。初审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全国妇联系统表彰推荐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推荐对象先进事迹材料等。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公示情况(本单位),推荐意见等。先进事迹材料要求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500字以内,材料内容主要包括综合表现和主要业绩两部分,综合表现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工作态度、纪律等,字数控制在500字以内,主要业绩写明在本地区、本行业的工作水平,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还应写明本人承担的职责和发挥的作用等,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材料请加盖市县妇联公章。

  2.严格复审。各市县级评选单位于2016年10月1日前将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征求意见表、《全国妇联系统表彰推荐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先进事迹材料等正式材料报送省级评选单位。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单位)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意见等。推荐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需附送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5张(附电子版),并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所有推荐材料请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1份,盖市县妇联公章。电子版材料可报送光盘或发送邮件至:[email protected]。填表前应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各类表格、初审推荐工作报告、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参考提纲的电子版随通知下发到各市县妇联邮箱。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农村、社区基层妇联干部及企业人员等授予“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称号,对评选出的机关及事业单位妇联干部授予“全国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妇联组成海南省妇联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荐、评选、表彰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海南省妇联组织联络部。各市县级评选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的推荐审核工作,并于2016年8月10日前将工作机构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报送海南省妇联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精心组织。评选表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妇联要精心实施,确保评选表彰工作公正公平,切实把可信、可敬、可学的先进典型评选出来。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及时按照分配名额报送推荐材料,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

  3.学习先进。各市县妇联要将评选表彰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作为加强妇联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新媒体等全媒体宣传展示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弘扬劳模精神,鼓舞斗志士气,展现妇联风采,激励妇联系统干部职工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为全面推进妇联组织和妇联工作改革创新贡献力量。

  联系方式:

  海南省妇联组织部联络部

  联 系 人:韩玉芬、王小菲

  电  话:65307413 65353339

  传  真:6535333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政协楼17楼1701房

  邮  编:570203

  海南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培训处

  联 系 人:周伟凤

  电 话:65229655

  通讯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大楼311房

  邮  编: 570203

  

  附件:1.海南省妇联关于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
     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妇联系统表彰推荐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
     3.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全国妇联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5.征求意见表(一)、(二)、(三)
     6.××市(县)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参考提纲
     7.××市(县)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参考提纲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妇联

  201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