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叫好不叫座 “有价无市”困局待破

28.02.2016  13:20
     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的重要市场化手段,已在我国试点多年。虽然近年来多省积极探索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成效初显,但仍存在交易冷清、市场化程度低、价格机制不完善等方面问题。 
  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的重要市场化手段,已在我国试点多年。然而排污权交易冷清、市场化程度低、价格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地方政府还“包办婚姻拉郎配”,生造排污权交易市场。这显然违背了政策初衷,其弊不浅。 
   
  排污权交易可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污染减排绩效。同时,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助于推动企业树立容量有限、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的环境资源价值理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但在调研过程中,一些地方因为企业违法排污成本低导致企业购买意愿不强,一些地方由于行政干预过多导致价格机制不完善,还有一些地方受“GDP至上”的牵绊也导致排污权交易遭遇地方保护。因此,在排污权交易中,政府必须摆清楚自己的位置,既不能“拉郎配”也不能当“看客”。 
   
  在排污权交易中,相关部门不能当“看客”,应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比如,对于企业偷拍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必须加大监管力度,重拳出击;对于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甚至是恶意竞争,应通过细化法条来予以遏制。比如有的企业操纵市场,囤积居奇,掌握大量富余排污指标或“捂盘”惜售;或限制竞争,搞选择性交易等。对此,主管部门对在交易中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更值得关注的,相关部门更不能一味“拉郎配”,而应该让市场“自由恋爱”。政府之手应负责制定规则、确定总量、配额分配、执法监督等环节,而在具体交易方面,应该让市场说了算。比如,可以设立第三方交易平台负责具体交易、结算等具体活动,减少行政干预,促进交易平台、排污权初始分配和排污权交易定价的市场化。 
   
  另外,某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绩与利益考量,以地方保护的惯用手法干预排污权交易,为本地企业排污费卖给外地企业设立所谓“门槛”,甚至只准“内部消化”,禁止卖给外地企业。对此,必须出台相关交易规则,打破地区间的壁垒,积极推动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同时提高环保在地方干部考核中的比重,对可能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都确立具体的法律责任。 
   
  处长的归处长,市场的归市场。只有正确厘清市场和政府的权力边界,排污权交易才真正能在市场的土壤上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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