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雨天进水损坏 海口中院二审判决保险公司不担责
原标题:雨天路面积水,宝马车进水损坏 二审判决保险公司不应担责
2013年5月9日,何帮×驾驶自己的宝马车途经海口椰海大道时,因雨天路面积水严重,何帮×的车辆发动机进水熄火并严重损坏。由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何帮×遂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宝马车雨天进水严重受损
2013年5月9日17时,何帮×驾驶自己的宝马车途经海口椰海大道景山学校门口路段时,突然下起中雨,景山学校门口处积水严重,导致何帮×的车辆发动机进水熄火并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何帮×立即向人保江都支公司报案,人保江都支公司派车将被保险车辆拖至修理厂维修,维修费共计32000元。由于保险公司不赔付车辆的修理费,何帮×遂将其告上法庭。
一审:保险公司应赔3.2万
海口龙华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保险条款》约定,人保江都支公司应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一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为暴雨、洪水等;二是保险事故的后果是被保险机动车受损。在本案中,被保险机动车因事故受损,且该损坏系天降中雨,景山学校门口路段雨水漫过路面,水位上涨淹没了平常不在水下的路面造成。由于保险条款中没有对“洪水”进行专门的界定,应按照通常的理解为“水位上涨或泛滥,淹没了平常不在水下的陆地”,本案中的情形构成洪水,被保险机动车受损完全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保险赔偿范围,对此损失,人保江都支公司应按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龙华区法院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判决人保江都支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何帮×支付保险金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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