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出台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12.08.2021  09:35

  五指山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和《五指山市试点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实施方案》(五府办〔2020〕1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居型商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审核、配售和上市交易等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条件,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销售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 【原则】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限制流转、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划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的统筹管理,包括年度计划编制、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调整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平均价格,负责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做好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安排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用地规划、土地供应及其出让工作。

  市委人才发展局负责本市引进人才的认证工作。

  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负责核定申购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核定申购人员户籍和在我市实际居住的时间。

  市民政局负责核定申购人员的婚姻情况。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核定申购人员抚恤定补优抚情况。

  市税务局负责核定申购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准入审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提供申购人员的住房产权登记信息。

  各乡镇政府(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安居商品住房申购人员的申报、初审工作。

  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居商品住房申购人员的申报、初审工作,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居型商品住房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