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坐拖拉机遇车祸右腿截肢 男子获赔34万

29.10.2014  17:57

  来自江西南昌的胡某华坐在装菠萝的拖拉机上,没想到车翻了,还被侧翻的车碾压受伤,导致右腿截肢。随后因治疗费、假肢等费用问题没谈妥,胡某华将拖拉机司机李某告上法院。近日,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胡某华获得34万元赔偿。

  拖拉机侧翻 男子右腿截肢

  2013年3月5日中午,李某驾驶琼01-37029拖拉机,载菠萝从屯昌县屯城镇加宝村往屯昌县城方向行驶,胡某华乘坐在该拖拉机上。14时10分,途经屯昌县屯城镇大长坡村路段时,因李某操作不当,致使该拖拉机向右侧翻,并碾压到掉落地上的胡某华,造成该车损坏和胡某华“右脚毁损伤、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脾挫裂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胡某华右腿截肢。屯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胡某华不负事故责任。

  江西神洲司法鉴定中心对胡某华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13年5月28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胡某华构成VI(六)级伤残,胡某华向鉴定中心支付鉴定费1430元。

  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获赔34万

  出院后,因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赔偿等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胡某华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将李某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告上屯昌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确认,肇事琼01-37029拖拉机系被告李某以林某的名义购买,在阳光保险海南分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3月13日0时起至2013年3月12日24时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随后,屯昌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胡某华赔偿12万元;被告李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胡某华赔偿22万元。

  接到一审判决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不服,向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海南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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