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4次!伤4人!频频“重操旧业”男子海南被判12年

27.11.2019  20:51

    贵州一患精神分裂症男子张某因抢夺、抢劫多次入狱,刑满释放不到一周又“重操旧业”,1个月内在东方市八所镇持刀抢劫路人4次,劫取他人财物5000余元并致1人轻伤、3人轻微伤。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其分别退赔被害人符某菊150元、王某484元。宣判后,张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2019年1月16日,张某因抢夺罪刑满释放后闲散到东方市八所镇。1月22日,张某携带水果刀在八所镇某巷绿化带附近对骑自行车经过的被害人符某菊(64周岁)实施抢夺,将符某连人带车拉倒在地。遭到反抗后,张某持水果刀将符某菊左颌面部刺伤,抢走挎包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符某菊为轻伤二级。

      2019年1月31日至2月10日,张某故技重施,3次携带水果刀在八所镇多处先后抢夺被害人王某、潘某、符某秋的挎包(手提包),遭到被害人反抗后,张某持水果刀将被害人的面部、手部、头部刺伤并抢走挎包,包中均有现金、手机等物品。经鉴定,3名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月10日,张某逃离现场返回其出租屋后被警方抓获。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价值5000余元,并致1人轻伤,3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某此前曾多次犯罪,且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张某4次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行为能力受限,到案后坦白认罪,部分被抢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精神分裂症”患者是否应负刑责?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案中,经鉴定,张某作案时系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故应负刑事责任,且其抢劫4次,属于刑法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多次抢劫的情形,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综合张某的行为能力、坦白、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该案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