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疗店、出租屋“暗藏玄机”!澄迈连端2个卖淫窝点,抓获17人!

07.06.2022  18:36

  为严厉打击涉黄涉赌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社会稳定,净化社会风气,澄迈县公安局始终对“黄赌毒”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于近日连端2个卖淫窝点,抓获涉嫌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人17名。

  6月5日晚至6日凌晨,澄迈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金江派出所联合行动,对澄迈县金江镇辖区内的卖淫窝点进行精准打击。经缜密侦查,民警将17名涉嫌卖淫嫖娼人员一举抓获,成功打掉了伪装隐藏在足疗店、出租屋的卖淫窝点2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警方提醒:拒绝黄赌毒,如发现此类情况,请直接拨打110举报,公安机关将坚决查处取缔,同时也希望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不良诱惑,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共同净化社会治安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