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网签系统)使用管理的通知

18.06.2016  04:55

琼建房〔2016〕143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网签系统)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管理,严格规范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网签系统)的使用,确保网签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工作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31号)规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快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网签录入打印、上传提交及登记备案的速度,确保商品房预售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完毕登记备案手续。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本地网签系统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督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将已售商品房进行网签备案。同时,我厅将根据情况对部分市县进行抽查,并将对使用不规范的市县进行通报批评。
   二、认真做好补录数据录入工作
  为真实反映新建商品房销售情况,各市县要分开统计今年正常销售网签数据和往年销售在今年补录网签数据。正常销售数据和补录数据要分别从正常录入窗口和补录窗口进行录入。对合同签约时间在2015年11月30日前(含11月30日)但在2016年才提交网签的,认定为2016年补录数据,不计入2016年销售数据统计。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补录数据不得再从正常录入窗口进行录入。补录窗口将开放至6月25日,6月25日以后补录窗口将关闭,请各市县加大补录数据录入工作力度。补录窗口关闭后,如仍有数据要进行补录的,需由相关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我厅审核同意后,限期开放补录窗口。
  此外,原已录入数据中没有合同签约时间的,要于6月25日前补充完整签约时间并扫描上传合同签字页。
   三、做好历史数据和库存数据的核对工作
  6月25日前,我厅将对我省今年5月31日前报送的库存和交易数据进行一次集中核对、修订。
  对按日报送的交易网签数据和按月上报的库存、新上市数据做一次集中梳理、比对。有数据问题的市县,要向我厅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加盖公章,经我厅核对后报送住建部。
  核实商品房库存基数。各市县要填报《商品房累计可售面积套数情况复核表》(见附件)。《商品房累计可售面积套数情况复核表》填写完成后,于6月20日前报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进行初步核对。初核通过后,按住建部要求,由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市(县)长签字,于6月25日前报送我厅,经我厅分管副厅长核签后报送住建部。
  在核实库存基数时,取得预售许可证但不再出售的商品房不统计在内,包括持有型的或已经改变规划用途的车库、商业用房、办公楼等。对不再出售的商品房,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承诺书,明确不再出售的理由,并承诺不再出售的期限不少于五年。相关市县要将企业承诺书上报我厅,并向社会公布企业不再出售的房源情况。我厅将根据企业承诺书,通过网签系统锁定相关房源,在企业承诺的期限内不允许销售。
上述两种情形,经住建部同意后,由各市县通过数据报送系统对数据做一次性修订。数据核对、修订工作在6月25日前完成。此次核对后,不再允许各市县修订历史数据。今后再发现数据有假报、错报、漏报的,我厅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函告各市县政府。
   四、规范日报数据校核修订流程
  今年6月1日以后日报数据校核修订流程为:
  当月内的数据,可以由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网签日报系统自动申请,说明原因,经住建部审核同意后,即时修改。
  跨月数据,需由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我厅审核后报住建部,住建部同意后,开放数据修订权限,由各市县通过日报系统修订相应数据,并即时上传。
  联系人:陈亚丽 联系电话:65343778
  传 真:65310350 电子邮箱:zjtfcc@163.com

  附 件:《商品房累计可售面积套数情况复核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商品房累计可售面积套数情况复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