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控制房地产开发规模 严控小户型商品住宅审批
房地产行业在海南区域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对我省地方财政贡献巨大,但长期以来,海南房地产业的结构性问题、季节性空置问题、经营性地产与保障性住房的平衡问题等也日渐突出。
近日,省政府正式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如何加强规划管控,统筹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等做了具体要求。
优化房地产空间布局 严控小户型商品住宅审批
《意见》强调,省住建、国土等部门要在全省“多规合一”改革中,统筹优化房地产空间布局。北部海口、澄迈、文昌一体化发展区,综合发展居住、旅游、商业、办公、会展等各类房地产;南部三亚、陵水、乐东、保亭一体化发展区,重点发展与旅游、文体、健康、医疗、养生结合的房地产;东部地区重点发展以旅游、会展、医疗、养生为特色的房地产;中部地区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西部地区重点发展产业配套与旅游度假相结合的房地产。逐步形成特色各异、互补性强的房地产空间发展格局。
《意见》特别指出,要加强对海岸带、中部生态核心区、滨水地带以及各类保护区、重点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关键区域的规划管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一切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建设。
要优先满足经营性房地产的发展需要,适度控制商品住宅开发;对于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在满足本地居民住房需求的基础上,优先发展功能齐、配套全、环境优的高品质产品,严格控制小户型商品住宅审批。
把好土地闸门 控制房地产开发规模和节奏
《意见》指出,各市县政府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并在每年3月底前报经省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布执行。市县年度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未经省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的,市县政府不得供应商品住宅用地。
对已供应且未动工商品住宅用地面积较大、商品住宅库存消化期较长的市县,要减少直至暂停年度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因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品住宅建设,以及农垦用地转为商品住宅用地的,纳入所在市县年度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管理。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增强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商品住宅用地优质优用。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前,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建设内容和标准等规划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依法批准前,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出具用地规划条件的文件,市县政府也不得批准土地供应方案。
加快结构调整 构建多元化房地产产品体系
《意见》强调,各市县要加快房地产产品结构调整,增加经营性房地产比重,逐步降低普通商品住宅开发比例,改变以住宅为主导的单一房地产产品结构,全面提升房地产产品品质,实现产品附加价值最大化。
各市县政府要加快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加快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鼓励成立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开展住房租赁专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的经营模式转变,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转成租赁型旅游、健康养生地产等。积极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各市县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从市场上购买或租赁商品住宅用作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