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08.11.2016  19:02

琼建房函〔2016〕647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我厅等5个部门《关于印发&lt2016年全省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gt的通知》(琼建房〔2016〕223号)、我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以及我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琼建房函〔2016〕334号)等有关要求,深入推进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按要求开展整治。按照以上专项整治文件的工作时间安排,各市县应于10月底前完成专项整治自查工作,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大部分市县对专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整治力度不够,且未按要求报送自查总结报告和典型案例,甚至还有一些市县未开展整治工作。因此,各市县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按照以上文件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并尽快上报自查总结报告和典型案例。对未开展专项整治以及未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的市县,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加大查处力度,采取多种措施进行整治。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地税、银监、国土等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不正当经营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等措施。要严肃查处一批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案件,并向社会公开曝光,有力震慑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备案管理,规范中介市场交易。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到业务开展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与通信、工商主管部门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并在市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提醒购房者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未备案的中介机构代理商品房销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未备案的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商品房,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尚未备案的中介机构须于11月18日前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及时备案的,我厅将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请各市县于11月21日前将本市县中介机构备案情况及名单报送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四、联合督查督办,落实整治实效。近期,我厅将与省国土厅、工商局、地税局、海南银监局组成联合督查组,赴各市县开展专项督查,通过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查看、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市县开展整治工作和中介机构备案等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同时,我厅将对重点投诉案件进行督查督办,并向社会公开案件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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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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