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起争端 检察抗诉还正义

22.06.2016  16:11

  年过七旬的王老太,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买的房子,住了5年后突然成了别人的房子,打了三年官司,最终败诉。近日,通过检察院抗诉,该案得以再审,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王老太和原房主买卖关系有效并继续履行,原房主和甘某的买卖关系无效。

  自家房变成别家房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王老太是湖北荆州人,早年是当地一家国有企业员工,由于工伤造成左手残疾,提前退休。由于湖北冬天降雪,地面湿滑,王老太曾摔跤造成骨折。有好心人就给王老太建议:海南冬天不降雪,不会滑到摔跤,你女儿也在那打工,不如你去那买房养老。王老太一听有道理,就把老家房子卖掉。2005年来到海南以其女儿名义买了海甸岛侨达花园住房一套。当时原房主将原始商品房认购书、按揭借款合同及公证书、个人抵押凭证、业主手册,有关税费票据、按揭还贷存折、房屋钥匙、首付款及物业费票据等原件通过中间人移交给王老太一方,王老太支付了首付房款,考虑到五年后过户税费较低,双方口头约定5年后过户。2005年王老太一家就装修入住了新房,之后王老太以原房主的名义按月偿还按揭贷款,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2010年5月,双方约定的五年过户期限已到,王老太找到了原房主补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原房主给王老太出具了委托书代其办理过户,并经过公证。但由于王老太一时还不清剩余房贷,未办成过户。

  不曾想,2010年8月的一天,王老太出门发现自家门口贴了一张告示,主要内容为本房屋已卖给甘某某,请即日起立即搬出。王老太吃惊不小,赶紧到房管部门查询,经查询得知该房子已过户给甘某某。王老太赶紧和原房主联系,可电话关机,通过中间人也找不到。让王老太更没想到的是,有一天收到法院要求搬出房屋的执行通知。王老太这下可着急了,找到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在援助中心的帮助下,王老太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和原房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甘某和原房主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王老太虽然提供了原始商品房认购书、按揭借款合同及公证书、个人抵押凭证、业主手册,有关税费票据、按揭还贷存折等原件,但以上手续都是原房主的名字,不足以证明买卖关系;虽然王老太和原房主签订有购房合同,但购房合同没有王老太女儿的签名,不构成承诺,合同不成立,判决驳回了王老太诉讼请求;王老太不服一审判决,经上诉、申诉,均被驳回。

  检察院抗诉 法院采纳 房子物归原主

  无奈之下,抱着最后一丝希望,王老太来到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听了王老太哭诉后,审阅了其提交的材料,经初步审查认为法院判决可能有问题,省检察院随即受理了此案。检察院受理后,调查了当时的中间介绍人,又查询了银行还款原始记录,结合王老太提供的原始商品房认购书、购房合同,按揭借款合同及公证书、个人抵押凭证、业主手册,有关税费票据、按揭还贷存折等,认为以上证据足以证明王老太和原房主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而甘某提供的付款凭证仅是两张41万元的原房主欠款白条,不足以证明其实际付款,结合其买房不去现场看房有悖生活常理,付款数额和合同约定不符,先办过户后付款不符合交易习惯等一系列疑点,不能认定其为善意取得;王老太提供的一系列原始凭证真实有效,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没有王老太一方签名,但此合同属补签合同,王老太一方已实际入住5年,并实际偿还按揭贷款,并且以积极的行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规定,合同成立;根据事实和证据,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理 ,认为检察机关抗诉有理,予以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

  (林玥 李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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