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外来人员积分落户
原标题:海南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分 外来人员积分落户
《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近日出台,并于9月29日公布。根据《细则》,海南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省外来琼务工经商人员积分落户制,非应届高校毕业生落户也进一步放开。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细则》指出,全省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和“非转农”,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海南省户籍居民迁移至尚未实施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省份的,在户口迁移证上注明“城镇人口”或者“乡村人口”;迁出地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可根据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要求,出具户籍制度改革前户口性质的证明材料。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细则》明确,全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海南本省居民申请在儋州市登记常住户口。在海口市、三亚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在海口市、三亚市有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5年的海南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海口市、三亚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实行省外来琼务工经商人员积分落户制
《细则》实施后,实行省外来琼务工经商人员积分落户制度。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有序引导的原则,在来琼务工经商且已办理《居住证》或者《暂住证》的省外人员中实施积分落户制度。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基础指标包括就业年限、住房、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居住年限、年龄等指标。满分为100分。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可加分。但若提供身份、就业、住房、社保、居住年限、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或在在积分期间有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实行减分。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者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2003年起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凭劳动合同等即可申请落户
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其本人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自2003年起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与海南省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本省高考生源未落实工作单位或者落实工作单位后又失业,已随父母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且未婚或者离婚的,可随父母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014年以后(含2014年)毕业且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营业执照》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创业地所在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细则》表示,海南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公民申请办理居住证,由其本人或者代办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填写《居住证申领表》,交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提交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为流动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将有关信息录入海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当事人开具《暂住登记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