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情况跟踪报道
海南人大网消息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监督工作计划,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贾东军率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组成的专题调研组,于3月29日至4月6日,对我省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将《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关于我省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提交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书面审议。省委书记刘赐贵、省长沈晓明等省领导对调研报告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对于条件具备的问题,马上解决,对于合理意见,要创造条件往前推。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将按照省第七次党代会对人大工作提出的要求,加强跟踪督促。从本期开始,我们将对政府及其部门落实领导重要批示的情况进行跟踪报道。
附:《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关于我省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摘要)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关于我省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情况的
调研报告(摘要)
一、我省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基本情况和主要成效
目前,我省已基本建立了涵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体系。我省各项社保基金总体运行基本安全平稳,社保待遇水平稳步提高,收支呈逐年增长态势。全省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重加强地方立法,推动我省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近几年来,我省在全国率先完成城镇从业人员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修订,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在社保立法方面走在全国前列。《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相继出台,并进行了多次修订,推动了我省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
(二)充分发挥我省直管市县体制优势,提前实现社会保险全省覆盖和全省统筹
一是我省多项社会保险制度比国家规定时间提前实现全省覆盖。2009年我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0年10月在全省全面实施,比国家计划提前2年实现全覆盖。2011年在全省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比国家计划提前1年实现全省覆盖。2013年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新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管理。2003年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6年在全省实施。2007年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在全省实施,比国家计划提前2年实现了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全覆盖。二是在全国率先实现五项社会保险全省统筹。2008年至2012年,我省相继实现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制定了各险种的调剂金制度,是全国第一个实现五项社会保险省级统筹的省份。
(三)强化社保基金运行管理,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取得了初步发展
一是严格执行预决算管理,依据新预算法的规定,全面建立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二是财政设立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三是严格支付管理,规范基金支出范围,不合规的项目一律不纳入基金支付。四是推进基金管理信息化建设。省人社厅完成了除三亚外的“核三”系统(医疗保险系统)全省推广应用以及230家定点医院的联网结算。省卫计委于2013年完成了新农合信息系统与二级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HIS系统(医院信息系统)的对接,初步实现了国家、省、市、县、乡、村六级新农合信息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省内异地报销。
(四)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监督机制,监督工作不断加强和完善
我省不断健全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一是加强基金监督机制建设,在全国较早成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并制定了章程,2001年更名为“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二是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从2015年起,省政府和各市县每年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情况。三是加强行政监督,省和市县人社、财政、地税等部门每年联合组织1至2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专项检查。四是完善内部控制,社保、地税、财政、卫计等部门把内控制度置于社保基金管理的业务流程之中,实行业务运行、财务操作和信息系统联动制约,保证每一项业务操作有记录、可追溯、受监督。五是推进社会监督,社保基金预决算情况在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同时,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大社会保险欺诈防治工作力度,查处欺诈骗保违法行为 能力 有所提高
一是加强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尽最大可能保证企业申报缴费人数、基数等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二是强化稽核监督。2016年,省人社、财政、地税等部门,在全省组织开展社保费稽核清欠大行动,集中对全省521家规模较大企业实施了稽核,已办结160家。三是完善社保防欺诈措施。在养老保险方面,逐步完善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在医疗保险方面,通过强化日常巡查、定期抽查病历、专项检查、强化社保医师管理、建立健全异地医疗费用报销协查制度等手段,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及不合理增长。四是大力查处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在充分肯定我省社保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认识到,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和不足,需要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
二、加强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找准定位,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社保基金稳健运行的主体责任
社会保障制度从决策到经办和监管,均是在行政机关主导下进行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同时,还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各级政府尤其是市县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把社保工作作为事关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重要工作办实办好,确保社会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和社保基金的可持续运行,让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日子过得一年比一年好。
(二)明确职责,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的协同工作机制
一是要研究建立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基金监管模式。人社、财政、地税、社保经办机构要在社保基金有关政策制定、基金征缴、管理、发放等方面完善合作机制,互相配合、分工合作、相互制约,有效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风险。二是积极推进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养老、医疗保险整合并轨,尽快实现主管部门、筹资水平、财政补助、保险待遇、管理和监督制度等方面的统一。三是加快推进社会管理信息化共享,加强社会保险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促进人社、财政、国税、地税、卫计、工商、民政、公安、审计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四是加大共同防范和打击社会保险违规违法行为的力度。加强审计监督,督促有关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对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工作;完善人社、公安等部门“协作查处、案件移交、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加大对欺诈骗保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共同打击社保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三)增收节支,确保社保基金在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的基础上持续运行
各社保基金的平衡还要在“收”与“支”两方面下功夫,“两手都要硬”。要健全重点费源监控制度,将社保扩面征缴重心转移到非公有制企业和服务行业。要完善征缴管理政策,加强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尽最大可能保证企业申报缴费人数、基数等情况的真实性、可靠性。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和推动企业依法参保缴费。要完善基金支付管理手段,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控,促进医疗费用合理支出。要调整生育保险支付办法,对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支付标准进行科学测算。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大数法则
针对我省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的问题,建议省政府研究建立“大金保”统一操作和服务平台,按照统一规划,整合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规范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实现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要不断完善省级统筹调剂金管理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省级在制定调剂办法时,要充分考虑市县人均财力、基金结余、承接农垦社保移交任务等情况,将其作为调剂金分配的核心因素,既要体现对困难市县予以倾斜,又要充分调动市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条件成熟时,可以研究“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办法。
(五)强化人大监督,为推进社会监督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纳入人大监督的范围,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部门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积极发挥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作用;高度重视社保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逐步扩大公开的 内容 ,拓宽公开的渠道。
(六)加强对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领会,不断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省和市县要加强社保基金监管的制度建设,通过完善规范性文件,强化社会保险行政、审计、地税、卫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管责任,依法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运营行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机构、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障基金安全。要认真组织开展社保法和行政法规的学习应用,完善社保基金监督管理规定,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推动省政府进一步完善政府规章和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我省社保基金监督条例。要积极研究和推动完善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加强基金监管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专业人员,为社保基金监管提供人财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