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提高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

30.10.2017  15:59

              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目前我省已提高有关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提标后,除海口市和三亚市外,其他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据了解,此次提标惠及23万城乡低保对象,其中,城市低保对象6.67万人,农村低保对象16.33万人。

  提标后,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方面,除海口市和三亚市外,其他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420元提高至45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280元提高至300元。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各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机构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至130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900元。

  此外,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方面,各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60元提高至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中的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180元;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120元。(摘自《海南日报》  记者周晓梦  实习生王靓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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