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五部门发布实施意见 疫情防控期间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

19.02.2020  11:2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省人社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

      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

      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指导规范用工管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终止)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 。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 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放宽裁员率标准。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组织开展在线职业培训。 指导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利用“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学习强国”技能频道、“中国职业培训在线”“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等线上技能培训平台,组织职工参加线上免费职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