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意见 八类无户口人员可登记户口
“黑户”能圆“户口梦”啦。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等八类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常住户口作出规定。《意见》要求,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另外,为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人力社保部、国家卫计委有关负责人还就《意见》相关情况及做好政策衔接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
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
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任务目标
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八类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户口?
1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 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6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7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8 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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