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好制度反腐“紧箍咒”

05.12.2014  11:19
节假日,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与科技局办公楼前,一排公务车整齐地停放在泊车位内,方便群众监督。海南日报记者 武威

 ■  海南日报记者  金昌波  通讯员  陈浩雄  曹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建立“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法规制度建设是其中的重要 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省纪委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立足实际工作需要,坚持“需要什么、出台什么”的原则,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制度,为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提供了制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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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抓住“牛鼻子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和纪委的重要职责,也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

  “如何抓住这个‘牛鼻子’,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落实习总书记的要求,理清责任、落实责任。如果不讲责任,不落实责任,再好的制度也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省纪委调研法规室主任张思峰表示。

  “需要什么,就出台什么”,明白了关键所在,我省沿着“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个目标,迅速着手研究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今年8月初,省委六届六次全会正式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确定了党委(党组)的七项主体责任清单和纪委(纪检组)的六项监督责任清单,同时明确了责任分解、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履责和追责的八条措施。

  关于落实“两个责任”的意见,让广大党员干部明白了该怎么履行责任、不履行责任有什么后果,它构建起了全省各级党组织动手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格局,是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今年8月,经过多方酝酿,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又出台《海南省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评价工作实施办法》,从评价对象和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实施步骤和结果运用等方面对我省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社会评价工作予以规范。

  “责任落实情况怎么样,党风政风行风是否真正好转,不能自说自话,还是要看人民群众满不满意。”党风政风行风社会评价是省委落实“两个责任”意见中规定的一项履责措施,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发挥社会评价对被评价对象落实“两个责任”的倒逼作用。

  记者了解到,我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法规制度还有许多,日前,省纪委监察厅就出台了《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工作暂行办法》。张思峰透露,目前,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在研究制定《海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将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作出具体规定。

  严防重要节点,坚决刹住“四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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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不正之风浸染了节日文化,月饼、大闸蟹、贺年卡、年货等节礼越送越奢华,与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渐行渐远,公款购买节礼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必须刹住此风”,我省上下态度坚决。中央八项规定一出台,省委、省政府就迅速出台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二十条规定,省纪委也先后出台了《关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严明纪律廉洁过节的通知》、《关于严明纪律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紧扣“四风”问题易发高发的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时点,严明纪律,提出要求,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确保廉洁过节。

  在明确纪律要求的同时,省委出台了《海南省“庸懒散奢贪”行为问责办法》,概括、梳理出“庸懒散奢贪”行为四十种问责情形,确定了十种问责方式,规范了问责程序,成为我省对包括村“两委”干部在内的党员干部“四风”问题进行问责的重要依据,被中共中央办公厅收入《2013年党内法规选编》。省纪委出台了《关于对执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办法》,使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化、程序化、规范化。

  一项项制度的出台让广大群众切实感受到了节日风气的变化,它们与省纪委监察厅2000年出台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打高尔夫球的规定》和2006年出台的《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规定》,共同构成我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的制度依据。

  统一执纪办案规范,提高办案质量和执纪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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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除了要抓党员干部作风建设,还要切实加大惩治腐败力度。”近年来,省纪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查办案件工作的制度,但这些办案工作方面的制度都是分散的、规范约束某一方面工作或某个具体问题的,因此,长期以来,我省缺乏一部类似刑事诉讼法的“法典”式执纪办案规范。

  除此之外,由于不少制度因涉密不公开,也造成查办案件中遇到的许多问题不知道要到哪里去找依据,而找到的依据又不知道是否依然有效,既制约了办案工作规范化程度的提升,又不利于法规制度的执行。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省纪委组织 力量 编纂了《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基本规范(2014版)》。

  “我们花了近两个月的时间,将中央纪委以及我省纪检监察机关出台的22个程序性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系统化的整理,最终形成一套统一完整的执纪办案规范,内容涉及线索管理、初核、立案、调查、取证、涉案款物查封扣押、办案人员回避、执纪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张思峰表示,“对海南而言,《规范》是一次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方面的‘法典编纂’,既有效提升了办案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也提高了办案方面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力,促进了依纪依法、安全文明执纪办案目标的实现。

  推进“两个”全覆盖,监督制约权力无“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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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巡视和派驻监督全覆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改革任务。围绕这一改革任务,我省进行了不懈探索,出台了相应的制度。

  例如,在巡视工作方面,制定《海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海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职责》、《海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了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体制;制定《海南省巡视工作规程(试行)》,进一步规范巡视准备、巡视信访、线索管理、线索分类处置和报告起草、巡视汇报、巡视反馈、问题线索移交、整改情况公开等环节工作;制定《海南省委巡视组组长库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通过从巡视组组长库中选配人员参加巡视工作,实现了“一次一授权”,既打破了“铁帽子”,又加强了巡视力量;为规范巡视工作人员的选派和管理,省委组织部还专门出台《巡视工作人员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

  在派驻工作方面,省纪委制定出台《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暂行规定》,明确派驻机构的性质、工作原则、工作职责、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查办案件、内部监督管理等,为派驻机构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主责,充分发挥“”的权威和“”的优势,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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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内部监督  切实解决“灯下黑

  正人必先正己。中央纪委也反复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打铁先要自身硬”。今年来,我省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摆上突出位置,通过出台相关制度规定,不断强化内部监督——

  出台《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暂行规定》,明确监督的重点对象是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重点环节是信访举报处置权、案件检查权、定性量纪权、执纪监督权等重点环节,规定了发现问题进行责任追究的程序;

  出台《海南省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约谈办法》,规定了上级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对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不作为、不担当、不负责、不得力等问题,通过预约谈话的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警示提醒和告诫纠正的程序;

  出台《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暂行办法》,明确了对德才素质和现实表现与所担任职务的职责要求不相称、不相适应,不能胜任现任职务或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以及因年龄、身体等因素难以胜任现职岗位要求的干部进行调整;

  在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成立后,陆续出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执纪办案工作规程》和《日常监督工作规程》,规范该室履行对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和核查违纪违法线索的职责行为……

  一项项法规制度的实施,大大规范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权、执纪权、问责权的行使,为有效预防和解决  “灯下黑”问题,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综上来看,十八大以来,我省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依纪依法、安全文明执纪办案,推进巡视和派驻监督的全覆盖,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解决‘灯下黑’问题等五个方面不断完善和强化法规制度,使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做到了有据可依。”张思峰表示,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接下来,我省将继续提高法规制度的质量,加大法规制度的宣传,并不断健全法规制度的执行机制,进一步提高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法规制度的执行力。

  (海南日报海口12月4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