忆古鉴今 户籍册上的古代中国
【原标题】户籍册上的古代中国
商鞅制定了严格的户籍制度。
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正式颁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意见指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作为中国古已有之的户籍制度因此有了质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回望我国古代户籍制度,对当下的户籍管理仍然有着积极的意义。
殷商时已有户籍管理
《史记·萧相国世家》中说:“沛公至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汉王所以具知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图书也。”刘邦之所以得天下,最关键是因为萧何得到包括户籍资料在内的所有秦朝的文书档案:拿到了户口版籍就可以了解秦国的国情,并进而控制土地和人民,就象征着获得了国家政权。由此可见,人们很早就意识到户籍管理的重要性。但是,我国最早的户籍管理还可以上溯到殷商时代,可谓是源远流长。
在既有的殷商甲骨文残片中,已经多次出现“登人”字样。这里的“登人”即登记人口的意思。但是,当时的登记人口是以人丁为计量单位,目的是为了征集兵丁、组建军队以满足军队的需要,尚不具备后代户籍制度所具有的多重功能。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据《周礼》记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当时已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并分城(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另外,每年要对人口的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以掌握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核实并按时上报。周朝已具有户籍登记制度的雏形。
春秋战国时期,战争频仍,为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社会秩序,各诸侯国纷纷以“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进行严格的户籍登记。“书社制度”的内容是:百姓25家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上计制度”是: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做出预算,呈送国君。如商鞅变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又将之与军事编组相结合,五家为保,十家为连,行“什伍连坐法”。商鞅还通过户籍制度来严格限制人口的流动。秦孝公病死之后,商鞅遭到政敌的迫害,他带着家人连夜出逃并到一客栈投宿,没想到却因为没有凭证遭到店主的拒绝,说“商君定有法律,谁让没有凭证的旅客住宿,谁就要连坐”。商鞅自己制定的户籍管理制度到最后却束缚了自己,真是吊诡!但是这也说明当时的户籍制度已经深入人心。
秦朝户籍管理更加严格和完备,登记的内容非常详细,有户主的姓名、身份、籍贯和年龄,也有户内成员的姓名、年龄和健康状况,祖宗三代出身情况及家内人员与财产类别等项内容,有时还有身高的记录。所有这些内容,都是为了对民户加强控制和便于征发兵役、徭役及课取赋税服务的。对不报、虚报和假报户口的或未经官府批准而擅自更籍的,统统严加惩罚,还做出了不许擅徙、迁徙时必须审核和必须办理更籍手续等规定。
汉代将全国的地主、自耕农、雇农、佣工、商人,全部编入国家户籍,这被后世称为“编户齐民”。从法律意义上说,所谓“编户齐民”,是指所有编入户籍的居民,不论东西南北,不分男女老幼,都是国家的公民,具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其中最重要的义务是向国家提供赋税与徭役。政府要求各县每年进行“案比”,更造户籍,登记的信息包括:户主姓名、性别、年龄、身份、籍贯、家庭成员的数量、性别及其与户主的关系、财产(包括奴婢数目)等。20世纪20年代出土的张掖郡居延汉简记载这样的一个户籍信息:“徐宗,年五十;妻一人;子男(户主儿子)一人;男同产(户主兄弟)二人;女同产(户主姐妹)二人。宅一区直三千;田五十亩,直五千;用牛二,直五千。”内容已经相当详备。
宋朝出现最早城市户口
唐朝在申报户籍信息的时候,必须接受一道叫做“团貌”的程序。“团貌”是继承隋朝的“貌阅”制度,意思是说,衙门在居民登记户籍时,要验查年貌,以防止有人虚报年龄或假冒残疾来逃避赋役。验查无误之后,根据年龄大小在户籍档案上注明“黄小中丁老”。男女3岁以下为“黄”,15岁以下为“小”,20岁以下为“中”,男性居民21岁以上为“丁”,60岁以上为“老”。成丁即意味着要承担赋役。唐朝按照人头实行“租庸调”制度。
因为有了“团貌”的程序,唐代的户籍档案通常还记录有人户的体貌如肤色、身高、面部等特征。在敦煌出土的唐代籍帐残卷中,就发现不少户籍资料都注明了诸如“右足跛,耳下小瘤,面有黑子”之类的文字。这些对体貌特征的描述相当于今天户籍中的照片,可以防止作伪,也可作为民户脱籍逃亡后的追捕线索。这充分显示唐代的户籍制度已非常严密,颇具有近代特征。
但是,唐代户籍制度跟秦汉时期的最大差异,并不是增加了“团貌”的程序,而是形成了“编户”与“非编户”两个不平等的阶级,编户为良民(自由民),非编户为贱民(非自由民)。贱民没有资格编户,只能附籍于主家。良、贱民之分实际上是对魏晋以来士族门阀制度的强化。
宋朝结束了五代十国的战乱局面,因此全国人口增长迅速,开宝九年(976年),全国户数为309万户,熙宁八年(1075年)为1568万户,大观四年(1110年)则达到峰值2088万户。(数据源自漆侠《宋代经济史》)当然,短时间内人口不会如此膨胀,但是它却从另外一方面表明户口统计更加完整(少数民族因为政府的“羁縻之策”也不断被编入户)。宋朝的户籍制度不再区分“良民”与“贱民”,而是根据居城或居乡,划为“坊郭户”与“乡村户”,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城乡居民户口。又根据居民有无田产,划分“主户”与“客户”(如道光《琼州府志》记载,宋朝琼州主户为8433,客户为530),再以家庭财产之多寡,将主户划为不同户等。按财产划分户等,是出于征税、征役之需。宋朝的税制,完成了从以人头税为主到以财产税为主的转变。
户籍对于老百姓的人身束缚,正在减弱中。宋代商品经济相对发达,来自商业的税收与征榷收入超过了农业税,农民弃耕从商的事并不少见。客户没有田产,不会被束缚在土地上,因此流动性强,又被称为“浮客”。一些地方,由于“主户少而客户多,往来不定,口尤难记”,连户口登记都出现困难。城市中的流动人口更多——宋代城市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流入,且管理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一个人移居到一个地方生活一年以上,便可获得当地户籍。
还值得一提的是,王安石当政时力推都保制(后世称为保甲制):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推行保甲制,既可以清查户口,又可以通过这一“兵民一体”的制度维护社会治安、为军队提供后备兵源,实现了王权主义国家对县以下的乡里社会的逐渐渗透,行之有效,一直影响到近代中国。
明清户籍管理走向成熟
元朝入主中原之后,为强化国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设立“诸色户计”制度,居民被划为民户、军户、站户、灶户、匠户、儒户、医户、阴阳户、打捕鹰户等近百种户籍,职业一经划定,代代相承,不得随意变动。
明朝总结前代的经验教训,并与当时的赋役制度的变革相适应,创造以登记人口为主的“黄册”和以登记土地为主的“鱼鳞册”,标志着中国古代户口调查登记制度的相对成熟。这个制度肇创于明太祖朱元璋,虽然随着形势的变化时有增损,但其基本框架和根本原则,终明之世并无改变。与宋代相比,明代户籍管理的人身控制功能大大加强了。赋役黄册编定以后,户籍不得随意改动,从农村到城市所有的人户都处于朝廷的严密控制之下,任何人不得擅自流动,邻里之间,相互监视,相互举报,如有知情不报者,要受到连坐,外出百里必须持有官府发给的“路引”,管理之严厉大大超越于前代。沿袭元朝做法,明政府将全国户口按照职业分工,划为民户、军户、匠户等籍。各色户籍世袭职业,不容更改。这种做法有利于建立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但居民的人身被紧紧束缚在户籍上,不得自由流动,社会的活力也因此丧失殆尽。直到明代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兴起,以及张居正“一条鞭法”的推行,户籍制度才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宋朝时的开放性、流动性。
清初沿用明代的黄册制度,在黄册之外,另编《赋役全书》和《编审册》作为配套。由于康熙和雍正两朝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摊丁入亩”政策,使得赋税与人丁之间没有了直接的联系,统计户口的意义也就不如以往那么重要,因此户籍管理相比明朝宽松。但是这也从另一方面保证了户籍统计比以前更加科学、客观。清代在治安方面用保甲。在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每户发给一印牌,登记人口及姓名。外出时必须注明目的地,对迁入者必须检查其原籍。
总体而言,出于专制王权的需要,各朝各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户籍管理,从而形成了日臻完备的户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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