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停车场得交摊位费 海口两男敲诈勒索摊主1.5万元

23.11.2014  12:44

      原标题:两男敲诈勒索摊主1.5万元

      摆摊的人占了自己经营的电动车停车场,那就得每月交“摊位费”了。一男子“生财有道”,雇人用电动车围堵摊位等方式,要挟摆摊人每月交摊位费,共收取1.5万余元。日前,海口龙华区法院对这起敲诈勒索案进行宣判,主导的两名男子分别获刑。

      被告人梁某涛(现年29岁,海口人)在海口大同路维多利亚保罗店铺至扬歌KTV路段经营一个电动车停车场,2012年2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梁某涛雇佣被告人梁某仕(现年22岁,海口人),以摊主占用其经营的电动车停车场为由,逼迫摊主向其交付摊位费,如果摊主拒绝,梁某涛、梁某仕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就采用电动车围住摊位等方式,威胁、要挟摊主。

      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梁某涛、梁某仕在大同路维多利亚保罗店铺至扬歌KTV路段,以被害人刘某玉、刘某付、刘某氏一家的摊位占用其电动车停车场为由,每月逼迫其交付摊位费人民币150元,共计1650元。此外,梁某涛、梁某仕还以另外几个摊主占用电动车停车场为由,每月逼迫摊主交纳300元到600元不等的“摊位费”。经查,截至案发,共收取摊位费15850元。

      海口龙华区法院认为,梁某涛、梁某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两人均有前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梁某涛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梁某仕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分享 网友评论 登录|注册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管理员提示】
·在发布信息时,请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并尊重网上道德;
·因您的言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由您个人承担;
·管理人员有权根据栏目需要对留言内容进行删改。

新闻中心 在线首页 投诉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