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资深律师:依法保障律师权利 法律更显尊严

24.09.2015  08:44

  中新网海口9月23日电(记者 付美斌 洪坚鹏)海南省律师协会旅游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律师李永涛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律师权利保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他说:“只有依法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法律才更显尊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称《规定》)的通知。《规定》共49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注意到,《规定》第二条就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李永涛认为,《规定》出台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亦有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重点并不在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存在片面性。同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立法上的规定没有得到完全落实。“《规定》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涉及律师会见、阅卷、取证、庭审辩护等方方面面,是相关司法解释、各个部委部门规章和相关文件中有关保障律师权利的规定有效整合。”

  李永涛说,近年来,虽然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水平总体不断提高,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到律师执业的正常进行,尤其是在刑事司法实践领域更为突出,比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阅卷、收集证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仍可能受到办案单位的阻碍。

  “刑事类案件代理律师,体会深一些。”李永涛举例说,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侦查机关许可的,只有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等“三类案件”,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而实践中,律师要求会见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时,一些办案机关往往不分轻重,一律不让律师会见。李永涛说,现在《规定》第七条已明确,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同时,《规定》还强调,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记者看到,《规定》明确,在刑事诉讼审查起诉、审理期间,辩护律师书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辩护律师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及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经审查决定不予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

  对此,李永涛认为,《规定》真正契合了现实中律师执业存在的种种问题,避免了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寻找借口来侵犯律师权利。

  李永涛还认为,《规定》从完善投诉机制、申诉控告机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和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方面,完善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确保律师在执业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渠道反映问题,有办法解决问题。“这个救济渠道,具有可操作性。”李永涛说,因为《规定》已明确要求,律师的维权申请合法有据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议有关办案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办案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

  李永涛建议,如要更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受侵犯,国家立法机关应多听取律师界意见,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写入法条。(完)

编辑:凌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