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楼房被征收,海口一屋主行贿10万,多获赔500余万!

28.10.2019  11:35

      收了钱少认定违法建筑面积1680.24m2

      致屋主多领补偿款556万

      海口市龙华区原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张廷海获刑五年

      近日,海口中院依法审判了海口市龙华区原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张廷海受贿一案,被告人张廷海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多次受贿 帮人少计征收房屋违建面积

      2016年6月,龙华区委、区政府启动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区)改造项目,并发文成立项目指挥部,任命时任龙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张廷海为项目指挥部违建认定组组长,负责对被征收房屋违建认定工作。

      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区)改造项目的编号F108、H105、H106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张某飞、王某、郑某引获悉,金地路大益茶店老板陈某甲与张廷海关系很好,便通过陈某甲向张廷海提出帮忙减少其征收房屋的违建面积,张廷海一一答应,并在认定相应被征收房屋违建面积时予以关照。

      事后,张某飞、王某、郑某引的女儿符某,为感谢张廷海在其被征收房屋的违建面积认定方面给予的关照,分别将人民币8万元、5万元、15万元交给陈某甲。之后,陈某甲在大益茶店,将人民币3万元送给张廷海,在海口一古玩店支付人民币3.5万元为张廷海购买两串沉香木手链。

      2016年9月,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区)改造项目的编号H221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佘某,通过陈某乙向张廷海提出帮忙减少编号H221被征收房屋的违建面积,张廷海予以答应,并在认定编号H221被征收房屋违建面积时予以关照。事后,佘某通过陈某升送给张廷海2万元。2017年3月,省审计厅在工作检查中发现,编号H221被征收房屋资金拨付存在问题,张廷海担心罪行败露遂将2万元退还给陈某升,陈某升又将2万元退还给佘某。

      2016年10月,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区)改造项目的编号D24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唐某胜的妹妹张某玲向张廷海提出,帮忙减少编号D24被征收房屋的违建面积,张廷海予以答应,并在认定编号D24被征收房屋违建面积时予以关照。2017年5月,张某玲送给张廷海3万元。

      2016年11月,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区)改造项目的编号G224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欧某因被征收房屋存在违建,其为了少认定违建面积多获得补偿,通过殷某向张廷海提出帮忙减少违建面积,张廷海予以答应。之后,张廷海在认定编号G224被征收房屋时,明知该房屋存在违建事实,仍然违反相关规定,滥用职权在《海口市龙华区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调查基本情况确定表》中“违建面积”一栏“认定违建框架面积100m2”,海口市龙华区房屋征收局据此分别向该房屋产权人欧某、苏某翎支付各类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0476043元、2008770元。

      欧某为感谢张廷海,送给张廷海人民币10万元。经查,编号G224被征收房屋于2012年11月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四层、建设面积514.94m2,该房屋曾因违建于2013年5月被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查处,并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张廷海出于不当的目的滥用职权随意认定G224被征收房屋违建面积100m2,少认定违法建筑面积1680.24m2,造成国家损失人民币5566922元(其中房屋补偿款多赔付4009052元、货币化安置奖励多赔付1557870元)。

      2017年4月某日,坡博、坡巷片区棚户区(城中区)改造项目的编号H62被征收房屋承租人康利钢的合作伙伴李某,担心H62被征收房屋顶楼的临时建筑被认定违建,为避免损失约张廷海在海口一茶艺馆见面,请求张廷海在违建认定方面给予关照,张廷海答复该建筑不会被认定为违建,李某为从张廷海处获得关照当场送给张廷海人民币1.2万元。

      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20万元

      龙华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廷海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违建面积认定事项上给予欧某、陈某甲、张某、陈某乙、李某等人关照,并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9.2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3.5万元的2串沉香木手链,数额巨大;滥用职权作出认定编号为G224号被拆迁房屋的违建面积仅为100平方米的意见,致使国家财产损失人民币5566922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予数罪并罚。

      龙华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张廷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向行贿人佘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上述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受贿款人民币20万元,其中人民币17.2万元属于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人民币2.8万元系被告人张廷海多退还的款项,属个人财产,依法冲抵罚金;扣押在案的木质手链二串系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张廷海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