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后抢劫 海口30岁男子走进了“笼子”里

11.06.2015  00:58

   海口网6月10日消息 (记者曾丽园 实习生刘少珠 通讯员祁婷妹)从欲行强奸到抢劫,海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员工黄某送被害人小王回家,在途中意图强奸小王,未能得逞又对小王实施了抢劫,把自己带进了“笼子”里。6月10日,记者获悉,黄某被秀英法院以强奸罪和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00元。

  30岁的黄某是琼海人,家住海口市龙华区某小区。2014年12月15日晚上,黄某和被害人小王以及各自的朋友共4人在海口市南大桥下的某酒吧喝酒,至次日凌晨2时许,4人离开酒吧。黄某驾驶电动车送小王回家,在路上提出要与小王开房发生性关系,遭到小王的拒绝。黄某以吃夜宵为由将小王骗至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与和谐路交叉口北侧海边的草地上,将小王推倒在地,用身体压住小王,用一只手掐住小王的脖子,另一只手脱去小王的裤子,欲强行与小王发生性关系。由于小王不停反抗,黄某不能得逞,遂用手指故意抠小王的下体报复小王,导致小王下体出血。黄某见状,被迫放弃奸淫行为,黄某的行为导致小王身体受伤,经鉴定,小王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强奸未能得逞,黄某又抢走被害人小王的现金600元及白色西米牌手机一部。2015年1月11日,黄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小王发生性关系,致小王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小王价值1150元的手机和现金600元,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总和刑期七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