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弘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虚开增值税发票4275余万元

27.08.2015  21:35

      税案追踪:三亚弘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虚开增值税发票4275余万元

      三亚弘安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安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办理税务登记,法人代表李朝阳,注册地址和经营地统一为三亚市解放三路376号,经营范围为家具加工、销售,农副产品加工,收购、销售。2011年10月17日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2年,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对弘安公司进行检查。案件分到检查一科时,弘安公司已是非正常户。检查人员制定了周密的检查方案,从五个方面进行调查取证。一是找弘安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询问及做笔录,二是到弘安公司的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了解真实情况,三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弘安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四是到银行了解弘安公司的货款资金往来情况及注册资金来源情况,五是到农产品收购发票显示的木材收购地乐东县核实收购木材的真伪。

      根据外围取证调查结果表明弘安公司只有简单的帐簿资料和部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放在代办财务人李相处,其他财务资料都未有;弘安公司还套用他人的商铺、住宅和厂房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没有生产经营场所,没有生产能力;销售货款到公司帐户的当天或隔天即转走到省外的个人账户;所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所指向的农户,经部分检查证实收购业务虚假。以上证据确定弘安公司存在以下主要违法事实:

      (一)弘安公司实际操作人黄红伟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农户身份信息,在没有真实木材收购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平推机打发票,2011年12月-2012年7月共开具平推机打发票金额5千万元,已用于申报抵扣税额660万元。

      (二)弘安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省外5户企业。2011年12月-2012年7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千2百万元,销项税额为726万元。

      对上述违法事实,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规定,决定对弘安公司应补增值税660万元,同时弘安公司给省外等5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51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给予45万元的罚款,其性质涉嫌构成犯罪,因此,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现弘安公司的实际操纵人已被捕,承认其上述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一)进一步加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实际货物销售环节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完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打击链条,对实际货物销售环节给予彻底打击,从而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降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发案率。

      (二)深入了解企业,及时发现涉税疑点。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要加大实地调查核实工作力度,经常深入企业了解实际经营场所、生产规模、经营情况,注重与同行业相同规模企业进行横向比较,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的真实身份,加大对领取发票数量突增突减或者税负过低企业在短期内大量购买发票等情况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