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和依法打击盗卖构件行为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17.09.2015  13:02

琼建稽函〔2015〕628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海南省公安厅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和依法打击盗卖构件行为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三沙市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公安局:

  为加强传统建筑保护工作力度,制止和打击异地迁建传统建筑、盗卖传统建筑构件等破坏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和依法打击盗卖构件行为的紧急通知》(建村〔2015〕90号,以下简称《通知》, 详见附件1),现转发给你们。结合全省传统建筑保护现状,现就做好《通知》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 、充分认识传统建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传统建筑是中华文明成果的集中载体,也是我省特色传统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弥足珍贵。加强传统建筑保护工作,坚决制止传统建筑异地迁建,打击构建盗卖行为,对增强全民传统建筑保护意识,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和海南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组织学习《通知》内容,准确掌握精神要义,并对照《通知》确定的措施、要求,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明晰工作任务,抓好落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和盗卖构件行为,形成“挂牌保护,责任明确,监管到位,群防群控”的工作格局,确保我省传统建筑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组织开展传统建筑的调查建档和挂牌保护工作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本地区传统建筑调查、认定、建档和挂牌保护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制定调查建档和挂牌保护工作方案,全面开展传统建筑的调查工作,逐栋(座)收集传统建筑的产权、建成年代、形制结构、保存现状等房屋信息及构件信息。并对调查的传统建筑客观地进行认定。经认定的传统建筑,要认真建立档案,落实挂牌保护制度,并认真填写《市县(洋浦)认定传统建筑名录》和《市县(洋浦)认定传统建筑档案表》(详见附件2、3),于2016年4月底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人:袁智,程晶晶联系电话:65362265传真:65252855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传统建筑调查除可参考我省传统村落普查、传统民居调查等现有资料,还应结合参考我省保护性建筑普查工作(琼建稽〔2015〕59号)的现有资料,如已有资料不符合建档要求,应重新组织调查。

   三、落实制止和打击传统建筑破坏行为的主体责任

  各市县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保护传统建筑的主体责任意识,对认定的传统建筑要实施原址保护,与传统建筑所有权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不得异地迁建或擅自拆除要建立认定传统建筑异地迁建后的追回机制不得为迁入的认定传统建筑办理《通知》所列举的行政许可文件,一旦发现异地迁建或擅自拆除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责令停工要加强传统建筑交易管理,国有认定传统建筑所有权不得买卖,非国有的认定传统建筑所有权可以合法交易,但不得擅自搬迁或拆除。市县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加强对认定传统建筑的产权登记管理。各市县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盗窃认定传统建筑和构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将破坏传统建筑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大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落实群防群控机制

  传统建筑经认定挂牌后,各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对认定的传统建筑信息进行公示、公告,提高群众对传统建筑的认知和了解,增强全民保护传统建筑的意识。按照《通知》“做好群防群控的要求”,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全力落实对认定传统建筑的安防措施组织好社会公益热心人士、志愿者参与认定传统建筑的日常保护工作设立举报电话、邮箱,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信息动员包括志愿者在内的群众利用微博、微信等媒体积极举报破坏行为,提升舆论监督力度,逐步建立起传统建筑保护群防群控机制。

  附件:1.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和依法打击盗卖构件行为的紧急通知(建村〔2015〕90号)
          2. 市县(洋浦)认定传统建筑名录
          3. 市县(洋浦)认定传统建筑档案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海南省公安厅
2015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琼建稽函〔2015〕628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