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全面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

28.04.2016  19:57

省政府出台意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全面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

本报海口4月27日讯(记者周晓梦通讯员姜鑫罗祥武)省政府昨日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六大专项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我省将全面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突出问题,确保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

意见》中提出的总体目标是,我省按照“三年攻坚、两年巩固”要求,到2018年,用3年时间集中整治,使生态、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方面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城乡环境面貌得到根本性改观。在此基础上,再用两年时间巩固提升,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相适应。

为达到总体目标要求,我省全面实施整治违法建筑、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土壤环境综合治理、林区生态修复和湿地保护“六大专项整治”。同时,建立完善“六大专项整治”目标考核与问责制度,建立环境保护督察巡视制度,实现对市县环境保护工作督察巡视全覆盖,并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加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对因决策失误或失职渎职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进行终身责任追究。

(实施意见全文详见今日A05版)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

六大专项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省委、省政府始终坚持生态立省、绿色崛起战略,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成效,环境质量一直保持全国领先水平。但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我省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矛盾凸显,局部地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比较突出,环境质量存在下降隐忧。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极端重要性,全面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突出问题,确保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基本理念,以问题为导向,深入推进整治违法建筑、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土壤环境综合治理、林区生态修复和湿地保护“六大专项整治”,保障生态安全,改善环境质量,确保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进一步发挥生态环境、经济特区、国际旅游岛优势,努力实现“十三五”时期我省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建成国际旅游岛、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三大目标”以及努力将我省建设成为全省人民的幸福家园、中华民族的四季花园、中外游客的度假天堂“三大愿景”。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保护优先。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更加突出绿色发展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在环境保护与发展中,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防治中,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中,注重规划引领,着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在生态建设与修复中,以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

——坚持问题导向,整体推进。既要立足当前,着力解决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违法建筑等突出问题,打好整治生态环境各项攻坚战;又要着眼长远,综合施治,建立长效机制,实行山、水、林、田、路统一规划与陆海统筹,持之以恒地维护好我省生态环境优势。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强化统筹协调,推进联防联控,探索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有效模式,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和监督,构建全社会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格局。

——坚持改革创新,依法整治。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制度改革、科技创新和依法行政,用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路、法治的理念、科技的手段,为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注入强大动力。

——坚持目标管理,考核问责。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六大专项整治”各自的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实施目标管理,建立考核机制,将目标考核纳入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范围,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对于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及时启动约谈和问责。

(三)总体目标。

按照“三年攻坚、两年巩固”要求,到2018年,用3年时间集中整治,使生态、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方面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城乡环境面貌得到根本性改观。在此基础上,再用两年时间巩固提升,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相适应。

——城乡环境整洁优美。城乡建设全部纳入法制化轨道,城乡结构和空间布局明显优化。2018年6月底前完成拆除违法建筑1400万平方米,实现违法建筑增量基本控制、存量基本整治,形成控制违法建筑的长效机制。城镇的绿化、美化、亮化、彩化、净化水平有较大提升。农村环境“脏乱差”现象基本消除,农村面貌整洁优美。到2020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85%、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力争达到50%。

——自然生态系统得到全面恢复和修复。到2020年,全省森林质量继续改善,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2%,森林蓄积量保持在1.5亿立方米以上。沿海基干林带重新合拢、完成生态修复人工造林3.5万亩。湿地面积稳定在480万亩。

——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到202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控制目标以内,城市(镇)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稳定在98%以上。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显著提高,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94%,近岸海域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标准的比例达到90%,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100%达标。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整治违法建筑专项行动。

围绕“控增量、减存量、建机制、保长效”的总体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打控并重的工作思路,扎实深入推进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确保城乡有序开发建设。

——加大打击违法建筑的工作力度。近期集中力量抓好省和市县重点项目、民生实事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整治,加大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等交通主干道沿线的违建整治力度,持续保持打击违法建筑的高压态势。全省百个特色产业小镇和千个美丽乡村要率先开展规划范围内的违建整治,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对顶风抢建、非法牟利的违法建筑坚决拆除,对破坏自然环境、影响城乡风貌的违法建筑强力拆除,对侵占公共空间、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一律拆除。

——扎实推进“无违建”示范点创建。制定出台全省“无违建”示范点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积极开展“无违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创建工作,并纳入各市县(区)、镇(街道)、村(社区)领导班子考评内容。2016年每个市县(含洋浦)至少创建1个“无违建”乡镇(街道)示范点或2个“无违建”村(社区)示范点,2017年全面铺开“无违建”示范点创建工作。

——加强乡镇和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坚决控制新增违建。加快推进乡镇和村庄规划完善和审批工作,增强乡镇和村庄规划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为乡镇和村庄有序建设和发展预留合理空间,实现全省乡镇和村庄规划全覆盖。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开展“一户多宅”清理和空心村整治工作,探索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合理做好农村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和落实工作。

——建立健全整治违法建筑的长效机制。健全违法建筑巡查发现机制,构建“职能部门+属地乡镇+基层组织”网格化管理平台。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建设全省整治违法建筑信息平台,加强数据分析利用,提高整治违法建筑工作效率和针对性。

(二)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加快推进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城乡环境面貌得到根本性改观。

——全力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鼓励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处理设施,包括垃圾填埋和焚烧、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处理等。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设儋州市、万宁市、屯昌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三亚市和琼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扩建工程项目。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各市县乡镇垃圾转运站、农村垃圾收集点建设,实现全覆盖的目标。积极探索开展农村垃圾分类收集,实施垃圾源头减量试点。推行环卫工作制度化、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提高道路扫净率。推动人工清扫向机械清扫转变,到2020年,城市(县城)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

——突出重点区域,推进全面保洁。深入开展“洁净城镇”“清洁家园”专项环境卫生整治,加大对居民社区、园林绿地、内河内湖等重点区域及人流密集场所的环境卫生治理,推进城镇出入口“五化”(绿化、美化、亮化、彩化、净化)建设。彻底清理居民社区、单位庭院及内部的环境卫生死角,清除杂物,清整脏乱;集中清理城市园林绿地内积存的垃圾杂物;对人流密集区,实行密集式大扫除与常态化卫生保洁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全方位的清扫和清洗,消除卫生隐患。对摊点乱摆、污水乱排、广告乱贴、工地乱象、违建乱搭、车辆乱行乱停、农贸市场脏乱、小街小巷小区杂乱等“八乱”现象,建立健全台账,采取针对性措施集中专项整治。推进农村畜禽养殖粪污的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按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五有”标准(即有设施设备、有治理技术、有保洁队伍、有监管制度、有资金保障),全力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运处理工作。

——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制定实施《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结合“美丽海南百千工程”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重点抓好1000个美丽乡村示范村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区、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流湖库周边、高速铁路两侧村庄的污水处理工程。因地制宜,分别采取纳入城镇管网、无动力或微动力污水处理工艺,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体系和服务体系,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生活污水无序排放现象。到2020年,力争完成1300个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推进园林绿化工作。开展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镇区)创建活动,提高生态园林建设水平。加快推进城镇绿化,增加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建设园林绿化精品工程,不断提升园林绿化水平和人居环境质量。

(三)实施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贯彻落实国务院“水十条”和《海南省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完成省与市县政府签订责任书的目标任务,到2018年底,基本消除64条重点治理的城镇内河(湖)黑臭水体。

——加大打击违法行为力度。各市县整合环保、水务、国土、公安、住建、交通、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执法力量,组织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重拳打击直排偷排、非法采砂、非法养殖、倾倒垃圾和餐厨废弃物等水环境违法行为。建立长效巡查机制,严防死灰复燃。

——全面落实“河长制”责任制度。通过建立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落实经费、强化考核,对“河长制”进行顶层设计和系统管理,规范“河长制”履职行为。开展对全省64条城镇内河(湖)“河长制”责任落实情况督查,重点对各条内河(湖)建立“一河一档”、推进水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协调处理内河(湖)水污染治理等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以确保顺利完成我省水环境治理工作目标。

——加快实施治理项目建设。各市县要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推进截流并网工程,保证城镇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推进雨污管网分流改造,解决城镇生活污水混排入内河导致水体污染的问题。集中清理内河积存的污物,清理打捞水面漂浮物,保持河道堤岸整洁、水体水面清洁。实施活水流畅工程,开展治理河道清淤及水网动力补水工程,改善城区水系水体的流动性。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源,所有建设项目未按标准落实污水处理措施之前,一律不受理环保验收。制定实施《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区划分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科学控制全省规模化养殖。出台规范高位池海水养殖指导意见,明确禁养区、限养区,整治无序海水养殖行为。2016年,海口市、三亚市各完成3个黑臭水体整治,文昌市、琼海市各完成1个黑臭水体整治。2018年,全省基本完成64个黑臭水体整治。

——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坚持陆海统筹,控制陆源排污和入海河流面源污染物排海。加强重点海域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实施海口湾、秀英港、八门湾、小海、老爷海、新村港、铁炉港、三亚湾、洋浦工业港区、后水湾、东水港等重点海湾、港口、潟湖的污染整治。实施海洋生态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工程,建设海洋牧场,保持近岸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床等重点海洋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不退化。2017年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

——恢复修复水生态系统。因地制宜地实施生态护坡护岸、生态河床、生态浮岛、水生植物和水生生物重构、河滨生态湿地构建等生态工程,逐步恢复污染水体的自净能力。将海绵城市设计理念贯穿水环境治理过程,通过低洼湿地、立体绿化等措施,培育“天然海绵体”。有条件的市县要利用水体地形,打造园林景观长廊,增强景观、游乐功能。

(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十条”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着力解决尘类污染及臭氧浓度上升等问题,完成与国务院签订责任书中明确的年度目标任务,确保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控制城市扬尘污染。制定出台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控制的政策措施,明确职责,强化房屋建筑、拆除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将全封闭围挡、堆土覆盖、洒水压尘、使用高效洗轮机和防尘墩、料堆密闭、道路裸地硬化等扬尘控制措施纳入建筑施工管理,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道路扬尘控制。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各市县建成区主要街道原则上坚持每天两次洒水降尘。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及时对城区空旷地带、裸土地带进行补绿,基本消除建成区裸地。到2020年,海口、三亚、儋州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其他市县县城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

——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严格落实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和合格标志等多种措施,限制黄标车的使用。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控制机动车污染。加快推进淘汰黄标车,落实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政策,2016年完成淘汰黄标车2万辆,确保2017年底全面完成全省所有黄标车淘汰任务。

——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到2017年底前,完成计划改造任务206万千瓦,现役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全部完成改造任务。暂时不进行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的燃煤机组,要加强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在此基础上,到2020年,力争各类产业园区内燃煤自备发电机组在满足园区集中供热需求的条件下按超低排放标准淘汰。

——推进餐饮业油烟和大气面源污染治理。加快推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强化运行监管,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全省所有市县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到2017年,所有市县城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到100%。严格执行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划定秸秆禁烧区,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持续打击随意焚烧垃圾、秸秆的违法行为。

(五)实施土壤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制定出台《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控、分类治理、突出重点,确保土壤环境状况稳中向好。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进一步摸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加强对污染耕地、琼北土壤重金属高背景值区域、重点污染源周边等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和人群健康的风险。

——严格控制土壤新增污染。严格环境准入,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农产品产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建设对土壤环境有影响的工业项目。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从源头控制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污染。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避免土壤污染事件发生。

——加强农业污染防治。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开展化肥、化学农药减施行动,逐步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支持有机肥研发,大力推广有机肥使用,重点实施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病虫害绿色防控、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工程,到2020年,全省化肥和化学农药施用量实现较大幅度下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符合或优于二级标准比例不低于81%。

——加强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开展土壤重金属环境风险评价,摸清琼北地区土壤重金属在农作物中迁移转化和生物富集情况。划分土壤环境功能区,按照土壤环境功能进行分类管理,加强土壤污染重点区域的生态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制度。加强化工、矿业采选、规模化养殖、城镇集中治污设施等重点行业的环境监管。

——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施昌江、乐东、东方、定安4个市县的矿区周边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示范,找出符合我省经济、技术及社会发展特点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法,保障农产品和地表水及地下水安全。

(六)实施林区生态修复和湿地保护专项行动。

加快实施生态恢复修复工程,全面恢复修复生态保护红线区、林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和沿海防护林带的生态系统,实现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态系统服务与保障功能显著增强。

——继续实施绿化宝岛行动。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制定市县绿化面积指标。至2020年,全省计划完成造林绿化任务50万亩,其中,海口、文昌、琼海等东北部市县完成风灾后生态修复人工造林3.5万亩,确保沿海基干林带重新合拢。加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森林生态保护和修复,提升生态服务功能。继续开展自然保护区、景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工矿废弃地、破损山体及灾毁林地复绿工程。

——扎实开展自然保护区建设。推进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全覆盖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信息化平台,完善自然保护区体制机制。开展大田国家级及万宁青皮林、会山、邦溪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加强海南长臂猿、坡垒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拯救保护,强化自然保护区建设,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

——强化天然林保护及林区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尖峰岭、霸王岭、吊罗山等11个天保工程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幼龄林抚育管护和森林改造培育,对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的天然林资源实施重点保护与恢复。落实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全面建立森林巡护系统,实施全省护林员网上管理全覆盖。严格林地定额管理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完善林地规划落界,严格实行林地“一张图”管理。开展全省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加强薇甘菊、槟榔黄化病、椰心叶甲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落实森林防火地方行政首长责任制,以及农垦、海胶集团、林场、森林保护区主要领导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不断完善森林火灾防控机制。

——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结合“多规合一”工作,各市县要对辖区内湿地资源划定生态红线,建立全覆盖的湿地监测网络,确保全省湿地面积稳定在480万亩。推进沿海湿地红树林生态修复,完成退塘还林(湿)0.3万亩。新造红树林0.3万亩,逐步恢复红树林湿地生境。加强对东寨港、清澜港、东方黑脸琵鹭、海南新英红树林等10处保护区湿地资源保护,尽快建立海口羊山湿地公园或保护小区,开展陵水黎安、新村海湾区域生态整治修复,确保受损湿地得到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恢复。

——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及湿地资源的行为。加大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力度,对涉林违法犯罪坚持“零容忍”,联合开展打击非法侵占林地、盗伐滥伐、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资源、在保护区公益林区内采石(矿)采砂、非法经营加工木材、森林火灾违法犯罪、破坏古树名木及盗运风景树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追究责任,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努力恢复森林及湿地的生态结构与功能。

——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强化矿山动态监督,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加强地质遗迹保护,推进省级地质公园建设、投入、揭碑开园,争取5年内增加一个国家级地质公园。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落实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止因选址不当或削坡建房等不规范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担负起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强化统筹协调,省发改、财政、编办、工信、交通运输、住建、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林业、水务、环保、审计、统计等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承担任务,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

(二)严格执法监督。

加强法律监督和行政监察,强化对浪费能源资源、违法排污、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的执法监察和专项督察,把环境问题突出、环境事件频发、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力的地方和企业作为重点督察对象。实施网格化监管,对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和及时监督。加强对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保障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杜绝重查处、轻整改现象。加强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与监管执法的协同联动,提高风险防控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三)健全投入机制。

健全社会化多元投入机制,推进环境基础设施、污染治理项目、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省和市县政府要加大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的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环境治理和保护各专项资金。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投入,鼓励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多渠道筹措投入资金。

(四)加强立法保护。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适时出台湿地保护、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法规。制定出台乡(镇)村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相关配套政策,建立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机制。

(五)推动社会共治。

构建“政府主导、企业实施、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大格局。加强信息公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运用电视、广播、纸媒、网络、微博、微信载体,以正面报道与典型案件曝光相结合,广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引领绿色生活,培育生态文化,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六)强化考核问责。

    建立完善“六大专项整治”目标考核与问责制度。建立环境保护督察巡视制度,实现对市县环境保护工作督察巡视全覆盖。贯彻落实《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加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对因决策失误或失职渎职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进行终身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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