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计委:开展多点执业医师不得扰乱医疗秩序

21.08.2015  14:09

  由海南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保监会海南保监局联合印发的《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行,为进一步让医疗单位和社会公众了解这一办法,海南省卫计委今天召开由新闻媒体和医疗单位参加媒体通报会和座谈会,对这一办法进行了深入解读。

   推进医师合理流动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海南省卫计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是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一项重要部署。通过医师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服务。

  2010年10月,海南省出台《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成为第一批试点4个省市之一,多点执业的条件基本和国家要求一致,仅有约30人开展医师多点执业。2012年5月,原省卫生厅对《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内容的进行修改和补充,提出正高备案,副高和中级注册,定向三级到二级及以下机构执业,可以有一个工作日多点执业,多点执业人数有所增加,但增加人数不多,共160余人。

  在总结海南省前期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研、召开座谈会、省卫生计生委专题会、委务会集中讨论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借鉴国家和有关地区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做法,海南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保监会海南保监局,起草了《办法》并多次研究修改后印发。

  《办法》提出以下总体要求:一是推进医师合理流动。通过放宽条件、简化程序(备案),优化政策环境,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市县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二是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坚持放管结合,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医师多点执业有序规范开展。三是确保医疗质量安全。强化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医师岗位管理,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医师多点执业无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据介绍,《办法》进一步降低了医师多点执业的门槛。一是专业类别。执业类别为临床、口腔和中医的执业医师。二是职称要求。在乡镇卫生院、农场医院、生产队卫生所(室)、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住院医师即可(须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拟在上述机构类别以外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主治医师(含)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开展团队多点执业的除外。三是无需第一执业地点审批,报备告知即可。

  同时,医师多点执业的手续也进一步简化,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登记手续,只需由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将《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备案信息表》报其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即可。进一步放开执业地点数限制。医师多点执业,不限定执业地点数量,其多点执业前已执业注册的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实行区域注册制。凡是符合条件的、第一执业地点为海南省的医师,可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任一医疗机构内执业。省外医师多点执业。符合条件的、第一执业地点为海南省以外的医师,来海南省开展多点执业前,应在其拟多点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多点执业备案,并经公示后,即可在海南省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办法》也从多个方面优化了多点执业环境,要求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允许医师在法定工作日每周可安排一天用于多点执业,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并鼓励以团队形式开展多点执业。

   多点执业不得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办法》也加强了多点执业的事中事后监督,规范了人事(劳动)管理和医疗责任,并强化依法执业。《办法》要求医师多点执业应与医疗机构签订劳务协议。医师与执业的医疗机构在协议中应当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其中,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办法》规定,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诊疗规范,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办法》对医师多点执业的不当行为也制订了相关处罚,如“开展多点执业工作弄虚作假的,经查实,3年内禁止该医疗机构和医师参加各类评先、评优等评价工作。”“多点执业医师、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生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予以处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多点执业医师的各执业地点,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