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中期自评工作的通知

24.08.2018  11:21
各市县供销社:
    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于“三农”工作全局的一项战略部署。当前,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已进入攻坚落实阶段,为进一步加强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督查工作,客观总结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取得的进展和成效,提炼推进综合改革的经验和做法,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下一步改进的对策和建议,省社决定组织开展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中期自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中期评估的工作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
2、《中共海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9号);
3、中共海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重点工作责任事项分解》(琼委农办〔2016〕3号);
4、各市县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形成自查自评报告。各市县供销合作社要严格对照改革实施方案和任务清单(详见附件)逐项开展全面自查并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整体情况和推进举措。总体概述市县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文件精神、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工作进展情况,详细介绍推进各项重点任务的具体措施及任务完成情况。
2、具体的主要措施、成效和经验总结。认真总结在创新体制机制、拓展为农服务领域、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社有企业发展、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促进农村改革、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和融入乡村振兴战略等方面采取的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要从推进措施手段、运行机制、管理体制、配套政策、改革成效等方面总结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案例,经验总结既要突出具有共性的规律性成果,也要注重分析具有地方特点的个性化因素,以便下一步精准化推广。
3、存在问题和不足。客观分析、实事求是反映综合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的决策提供戒鉴和依据。
三、其他事项
(一)开展中期自评工作是供销社综合改革工作的关键环节,是确保全面推动落实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市县社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各市县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尽快开展自查自评,全力配合做好中期评估工作,高标准完成中期评估工作,形成高质量自评报告。自查自评报告及相关填报表格(附件)要经市县社负责人签发后,于9月15日前报送省社经济发展处。
(二)各市县社要指定1名中期评估工作联系人,将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一并报送。
 
(省社经济发展处联系人:马立军,联系电话:65201191,13879639070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2016-2018年海南省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各项工作任务推进表
  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
2018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