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开发商逾期未交房 法院:需全额退还购房款

04.08.2016  22:41

  海南某投资公司在儋州开发建设某滨海小区,2011年8月,来自北京、重庆等地的5名购房户分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于 2012年5月30日前交房,逾期交房1天,则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合同签订后,5名购房户一次性付清购房款,但开发商却未能在约定时间交房。 2015年2月,5名购房户诉诸法院维权。

  一审中,5名购房户要求开发商立即交房,并承担逾期900多天的违约金4万余元,而开发商则以台风、长时间降雨、西线高铁建设等影响工程进度为由要求减免责任,辩称除去不可抗力天数700多天,逾期应为200多天。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在规定期限内交房,支付逾期466天的违约金23167元。宣判后,5名购房户不服,向省二中院提出上诉。二审,主审法官经过多次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向每户全额退还购房款,另给付2万元违约金和2000元差旅费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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