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
2021年12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对畜牧业、渔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等多类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规定》中提出,设区的地级市政府可根据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规定权限和实际情况,制订、发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各市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不得下放至乡镇。
《目录》中明确了市、县、自治县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审批的13类建设项目。 畜牧业、渔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影视基地建设。水利:灌区工程(不含水源工程的);防洪除涝工程;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生命救援、应急保通工程以及国防交通保障项目);滚装、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中心渔港码头。海洋工程: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观开发;海洋人工鱼礁工程;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其他海洋工程。以上省政府审批用海的建设项目除外。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 生态环境部审批和本目录规定的市县(区)、重点园区审批权限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外应编制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由省政府审批用海的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且有关市县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建设项目等7大类。
此外,海口市、三亚市在行政区域内,行使与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同的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