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海南省建设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15.06.2015  14:30

琼建人函〔2015〕359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征求《海南省建设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园林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准确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函〔2015〕334号)工作要求,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建设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现面向有关单位及专家征求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15年6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将修改意见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人事处。

  联系人:柳济杰 联系电话: 65200072
  传 真:65352821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海南省建设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建设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一、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省关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取得相应专业初级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与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自行决定。
  三、本评审条件中建设工程专业初级技术资格名称为助理规划师(城市规划专业)、助理建筑师(建筑学专业)、助理工程师(其它各专业)、技术员。
  四、专业设置
  本评审条件所设专业为:城市规划、建筑学(含景观建筑)、岩土工程(含工程测量)、建筑工程(含建筑幕墙)、装修装饰工程、给水排水(含消防设备)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建筑电气(含建筑智能化)、设备安装、城市道路桥梁与交通工程、风景园林(含高尔夫球场)工程、工程管理(含建设工程定额与预算)。
  五、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科研、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装修装饰、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工程监理、工程管理、定额预算、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基本条件
  凡申报初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下,能正常工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或称职以上。
  七、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其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期满1年以上
  2. 大学专科(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期满3年或从事技术员工作2年以上
  3.中等专业学校(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期满5年或从事技术员工作4年以上;
  4.高中学历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均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成人教育或经自学考试合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非本专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时间增加1年。
  八、接受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原人事部、原建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接受以新理论、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接受经省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教育学习24学时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40学时。
  九、技术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技术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单独进行评审。在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对符合基本申报条件,但未达到通过标准者,经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可评审为技术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十、能力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县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如交通规划、文物或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城市重点地段规划设计)、乡镇村庄等各类规划设计1项。
  2.参与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县级公园总体规划设计1项,小型园林(游园、花圃)、高尔夫球场工程的设计、施工1项参与累计完成3千平方米住宅小区绿化工程设计或5千平方米住宅小区绿化工程施工。
  3.参与累计完成1万平方米建筑或结构设计。
  4.参与累计完成5千平方米、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智能化)、设备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安装调试、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管理,3千平方米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施工。
  5.参与累计完成1万平方米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检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管理。
  6.参与完成丁级以上工程1项的工程测量或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理。
  7.参与累计完成2万平方米建筑工程给排水、消防水系统、太阳能供水系统、水景景观工程或日处理3千立方米供水厂、污水处理厂、1千立方米泳池水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理。
  8.参与完成燃气工程项目1项的设计、施工、监理。
  9.参与累计完成5千平方米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3千平方米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监理、检测。
  10.参与累计完成2公里公路、城市道路工程或20米桥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管理。
  11.参与累计完成1万平方米或500万元造价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评估、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结(决)算的编制。
  12.参与完成1项省、市级行业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定额、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推广应用或颁布实施。
  13.参与完成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
  14.参与完成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1项,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附 录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本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3.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本年年底止。
  4.本条件所指水平,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5.本条件所指参与,由申报者所在单位出具聘书予以证明。
  6.本条件所指完成,按照各专业要求,达到行业认可的完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