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挂靠公司应对挂靠者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5.11.2015  20:28

  一、基本案情

  2010年7月初,被告曹某某承包某市某局旧楼改造工程,因被告曹某某没有建筑资质,将该承包项目挂靠在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吴某某与吴某合伙承包曹某某的人工费工程。

  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根据自己以往承担项目挂靠经验,为避免同挂靠单位产生财务纠纷,与曹某某签订了一份“某市某局项目部(指曹某某承包的工程项目部)是财务独立的项目部,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授权时,相互间不发生任何财务关系。”的协议。

  吴某某与吴某合伙承包曹某某的人工费工程后,二被告雇佣原告娄某某参加旧楼改造工作。2010年7月22日,原告娄某某在四楼顶部蹲着砌女儿墙时,起身与力工刘某推砖的手推车相撞,导致原告娄某某从四楼顶部掉到二楼平台,又从二楼平台掉到地下。原告娄某某被及时送到医院抢救无生命危险,后被法医鉴定为:腰椎骨折,右踝关距骨、跟骨骨折。伤残程度为拾级,伤后医疗终结时间为贰个月。

  2011年1月6日,原告娄某某以某市某局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曹某某,其将该项目挂靠在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吴某某、吴某合伙承包曹某某的人工费工程并雇佣原告为由,要求上述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21249.6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曹某某承包某市某局旧楼改造工程,因没有建筑工程资质而挂靠在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被告吴某某、吴某承包曹某某的人工费工程并雇佣原告娄某某的事实清楚。原告娄某某在工作中与力工刘某嘻闹时,刘某的手推车与原告身体发生碰撞,导致原告从楼上坠下,原告自身有过错,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因原告是在雇佣劳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吴某某、吴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曹某某签订了一份“某市某局项目部是财务独立的项目部,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授权时,相互间不发生任何财务关系。”的协议,娄某某是吴某某、吴某雇佣的,同曹某某无权利义务关系,更与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无关联,因此,被告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某市某局、曹某某无责任。

  故判决吴某某、吴某赔偿原告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21249.60元的60%,原告自行承担40%。驳回原告娄某某对被告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某市某局、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娄某某因在外地,未依法定的期间上诉,后依法向检察院申请诉讼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后,经审查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与一审法院相同。

  第二种意见是被告某市某局将本单位的旧楼改造工程发包给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又将该工程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被告曹某某,曹某某又将人工费转包给被告吴某某、吴某,被告吴某某、吴某雇佣原告娄某某参加旧楼改造工作,原告娄某某在工作中与力工刘某嘻闹时,刘某的手推车与原告身体发生碰撞,导致原告从楼上坠下的事实清楚。由于原告是在从事雇佣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且原告系高空作业环境危险,雇主应尽安全保障责任,应由雇主吴某某、吴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曹某某做为分包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无建筑资质的个人按照法律规定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应依法判决被告吴某某、吴某赔偿原告娄某某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21249.60元,且吴某某、吴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曹某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娄某某对被告某市某局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曹某某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案例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建筑工程挂靠经营是指允许他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自己的建筑资质进行工程施工的行为。针对建筑工程挂靠经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该《解释》第四条同时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总之,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均对工程挂靠行为做了禁止性的规定。

  我国法律、法规虽然对挂靠建筑工程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为了审理因建筑工程挂靠产生的民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中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这就为审理建筑工程挂靠纠纷奠定了法律基础。

  2、在本案中,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曹某某签订的“某市某局项目部是财务独立的项目部,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授权时,相互间不发生任何财务关系。”的协议,属挂靠单位与被挂靠单位的内部规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工程挂靠本身就不合法。无论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曹某某(挂靠),曹某某又将人工费承包给吴某某、吴某,形成多层法律关系,但是某市某局将该建筑工程承包给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律事实无法改变,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曹某某签订的协议也不能规避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曹某某之间应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关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的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因此,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曹某某签订所谓协议无法律意义。

  3、原告娄某某是吴某某、吴某临时招募的人员,没有与被挂靠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是被挂靠企业的工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挂靠人又没有相应的主体资格,不具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因此,施工工人与挂靠人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此外,施工工人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是知道或应知道挂靠人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人应与挂靠人、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综上,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凡是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协议都是无效的。所以,在本案中,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曹某某之间签订的所谓协议是非法无效的。吴某某、吴某依法应对娄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曹某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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