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法院判令一建筑公司向农民工支付140万元误工费

16.08.2016  23:06

      原标题:海南法院判令一建筑公司向农民工支付140万元误工费

      因工程项目停工,承包方成都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建筑公司)未及时发放民工工资,其承诺如未在约定时间内发放工资,则补发停工期间的误工费和生活费,谁知其竟然反悔。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建筑施工劳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成都建筑公司支付李某等140人误工费、生活费共140余万元。8月16日,南海网记者获悉,二审判决生效后,经法院强制执行,日前,140名农民工已收到误工费、生活费,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13年12月8日,儋州某水产品供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儋州供销公司),将儋州某工程项目发包给成都建筑公司。2014年3月18日,成都建筑公司与海南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劳务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海南劳务公司承包该项目中全部土建工程、初装修工程的劳务用工,工人工资由成都建筑公司根据海南劳务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单直接发放给工人。之后,海南劳务公司雇请了李某等140人到建筑工地工作。

      2014年12月11日,成都建筑公司给儋州供销公司写了一份《停工报告》,说明由于儋州供销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拖欠工程款,造成其未能支付民工工资。12月17日,成都建筑公司签署一份《付款协议》,载明成都建筑公司在2014年12月26日之前支付海南劳务公司民工工资,如未支付工资,则一切误工费、生活费按国家现行建筑行业标准及相关政策执行。

      2015年2月16日,成都建筑公司向李某等140人发放工资,但对其承诺的误工费和生活费没有支付。李某等人多次向成都建筑公司追索费用未果,遂向法院诉请成都建筑公司支付误工费及生活费共计1402322.08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宣判后,成都建筑公司不服,以《付款协议》中加盖公章为该公司的资料专用章,仅限项目资料管理使用,不产生合同效力为由,向海南二中院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付款协议》仅加盖成都建筑公司资料专用章,但是儋州项目部是成都建筑公司承建该工程时所设立的,对外代表成都建筑公司,且该项目的《工程进度月报表》、《材料确认单》、《物资收料单》等均加盖使用成都建筑公司资料专用章,因此《付款协议》是成都建筑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该公司应按协议履行义务。李某等140人请求成都建筑公司支付误工费、生活费,具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成都建筑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海南二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