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贯彻落实《海南省2015年加快推进简政放权工作方案》和《海南省2015年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

10.07.2015  18:30

 

 

委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计划,抓好《海南省2015年加快推进简政放权工作方案》和《海南省2015年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工作方案》的有关工作,我委将工作任务分解如下:

一、建立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2份清单,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一)工作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权力源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实中却在行使的行政权力,概属违法。

2.权责一致原则。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要依法赋予其相应管理权限。违法或者不当行使权力,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权力依法调整,其责任须作相应调整。

3.公开透明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应当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权力的基本内容、运行流程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便民高效原则。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一步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能,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问题导向原则。把发现问题、认识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作为职权清理的基本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着力解决本领域存在的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全面正确履行卫生计生部门职能。

(二)工作任务

1.权力清单。建立健全10份省级权力清单,含行政许可、行政管理服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等。(政策法规处牵头,委其他处室配合)

2.责任清单。责任清单包括:部门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公共服务事项四个方面。(组织人事处牵头,委其他处室配合)

(三)完成时间及工作步骤

完成时间:2015年8月。

工作步骤:

1.第一次审核确认(3月-4月)。我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报省审改办。(我委已经完成。)

2.第二次审核确认(5月-6月)。对省审改办研究汇总后反馈给我委的审核结果再次进行确认,逐项逐条进行研究,并形成送审稿反馈省审改办。

3.配合省审改办做好报省政府审改小组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相关工作。(7月)

4.配合省审改办做好《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权力清单》相关公布工作。(8月)

二、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一)工作原则

1.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

2.对建省以来到目前为止无人申请办理的、以及进驻省政务中心后无人申请办理的“零办件”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属省地方立法设定的拟建议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运用特区立法权停止实施。

3.凡外省精简下放的,我省原则上精简下放。

4.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没有现实需求的行政审批事项,建议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运用特区立法权停止实施。

5.国家部委规章设定的和需要国务院进一步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向省政府反馈,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调整建议。

(二)工作任务

1.今年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配合省政务中心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政策法规处牵头,委其他处室配合)

 

2.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事项的落实衔接工作。(委审批办牵头,委有关处室配合)

3.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简化程序,明确时限,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委审批办牵头,委有关处室配合)

(三)完成时间及工作步骤

完成时间:2015年8月。

工作步骤:

1.向省编办提出我委行政审批取消、下放、合并的意见。(我委已经完成。)

2.配合做好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清理和意见征求工作(6月)。

3.配合做好提交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工作。(7月)

4.配合向社会公布相关工作。(8月)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工作原则

按照《海南省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35号)要求,坚持依法履行监管职能的原则,进一步充实监管事项,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工作内容

1.对监管事项进行分类监管

(1)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原行政审批对象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收费行为、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以及信息公开披露等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促使其依法依规、重质守信,提高服务水平。重点加强医疗服务、公共场所、饮用水、消毒产品、餐饮具、计划生育等领域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综合监督处负责)

(2)对于下放和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重点对承接主体的承接能力,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情况,承接事项的目录编制、审批的责任和义务情况,以及对项目名称、主体、依据、材料、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和责任人等信息进行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管;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规范承接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要件和程序,防止管理脱节。(综合监督处牵头,委审批办配合)

(3)对于转移到社会组织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不再审批,由社会组织按照非行政审批方式进行管理。重点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资质条件、依法运作、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信息公开、行业执业质量、收费和财务行为、内部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的建立等情况进行监管。(综合监督处牵头,委有关处室配合)

2.监管措施

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公众在监管中的作用,逐步建立政府监管、市场调节、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全方位监管体系。

(1)实行取消和调整事项目录管理。行政机关要及时将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变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开。(委审批办负责)

(2)建立健全纵横协管联动机制。行政主管部门之间、部门与下级政府之间要加强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和配合工作,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综合监督处牵头,委有关处室配合)

3.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要将原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力量逐步调整用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充实监管力量,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责任,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加强日常监管,制定检查计划,开展不定期抽查或自查,发现违法、违规及未履行信用承诺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综合监督处负责)

4.建立和完善事后评估和绩效考核制度

在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公布满一年时,要对取消和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事项运行和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估,向机构编制部门报送评估报告。下放事项承接运行满一年时,向下放事项行政机关专项报告承接事项运行情况。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管理体系,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运行及监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综合监督处负责)

5.强化信用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推行公开承诺守信制度,推动企业诚信经营、社会组织诚信服务和个人守信自律,营造和维护公平正义、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信用基础和信用监管平台建设,为开展后续监管工作创造条件。(综合监督处负责)

6.实施标准化管理

全面推行网上标准化审批,用标准化管理代替取消事项的审批管理,用标准化规范代替取消事项的审批条件。指导承接部门建立标准化管理机制,对承接事项的审批流程、办理标准、办结时限、服务承诺和办理结果等内容进行标准化管理,约束和规范承接部门的审批行为。(委审批办负责,政策法规处配合)

7.规范中介组织和中介服务

规范重点:清理目前与政府机构未脱钩的中介组织、资质条件、垄断和收费行为等。重点领域:医疗、公共场所、消毒产品、放射卫生、职业卫生、饮用水及其涉水产品、餐饮具等。(委审批办牵头,委有关处室配合)

8.建立投诉举报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公众监督投诉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举报电话等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对原审批对象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投诉信息并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对已经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仍在实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有权向我委进行举报。(综合监督处负责,委机关党委配合)

        (三)完成时间

        2015年12月。

四、全省推行“一张网”实行“阳光”审批

(一)工作原则

1.依法原则。依法进行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清理和分类,优化流程设置,规范运作程序,使行政审批权力授予有据、运作有规、监督有效。

2.高效原则。在坚持质量第一的基础上,以效率为标尺,简化审批程序,削减多余换届,缩短审批时限,实现审批提速。

3.创新原则。突破旧体制、旧制度的束缚,在科学理顺部门权责关系基础上,创新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多部门联动审批运作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4.便民原则。以便民服务为工作理念,简化前置材料、推行表格式文本,提供多渠道审批申请方式,增强审批过程透明度,为企业、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5.公开原则。推行互联网全流程审批,将办事指南、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审批结果等在网上进行公开。提供相关材料和表格下载功能,使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事项的进度及结果;同时将审批的资料和审批的过程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向监察部门公开,接受行政监察。

(二)工作目标

2015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90%实现互联网审批。

(三)工作内容

1.清理审批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政策法规处负责)

2.对清理后的审批服务事项,经省政府审核确认后,在网上公示。并按照“上网审批为原则、不上网审批为例外”的原则,全部纳入统一的“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办理。(委审批办负责)

3.精简申报材料。对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逐一梳理,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前置材料,并在网上提供有关表格样本和材料范本等以便下载。(委审批办负责)

4.推进审批提速。按照对外承诺的审批时限开展网上审批,同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加快审批速度。(委审批办负责)

5.完善、创新部门并联审批。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现有并联审批流程进行调整优化,建立科学合理、可操作性的联审工作程序;加大创新力度,进一步推广部门联审工作制和省、市县、乡镇的多级联动审批机制,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理顺前后置部门权责关系,确定牵头部门与协办部门。(委审批办负责)

6.推行网上全流程阳光审批。实施互联网申报,网上全流程审批,审批环节全流程在网上公开透明、可查询、可追溯。负责我委网上行政审批办理事项信息的审核和日常更新维护,根据最新要求及时修改、调整相应信息。(委审批办负责)

(三)完成时间

6月省级行政审批事项90%实现全流程互联网阳光审批。

五、制定和试行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和目录清单

(一)工作原则

1.依法交易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规则和操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公开透明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应当全流程公开等交易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应进必进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列入目录,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

4.便民高效原则。规范交易平台运行管理,进一步优化交易流程,简化操作程序,提高交易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交易各方主体。

(二)工作任务

1.制定完善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对公共资源交易的关键要素、交易流程、应急机制、信息公开、专家管理和综合监管等进行标准化规范,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信息公开。(药政处、财务处)

2.编制我委《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和《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交易活动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目录》2个目录清单。(药政处、财务处)

(三)完成时间及工作步骤

完成时间:2015年10月。

工作步骤:

1.拟定初稿并征求意见,并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反馈。(4-6月)

2.根据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意见,再次组织进行研究完善后,进行报送。(7-8月)

3.配合省法制办做好相关合法性审查工作。(9月)

4.配合省政府做好公布相关工作。(10月)

六、建立省公共资源交易“五统一”平台,实现远程异地评标。

(一)工作原则

1.按照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规则流程、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管理、统一综合监管的“五统一”要求,建设公共资源信息化交易平台,实现交易事项与办理、交易操作与服务、交易监管与监察的集中统一。

2.按照统筹规划建设、平台资源共享、交易信息互联互通的原则,构建全省统一交易市场。

3.按照评审专家资源共享,规范管理要求,建立评审专家共享机制。

(二)工作任务

1.配合做好海南省远程异地评标管理规则并在联网试点平台试行相关工作。(药政处、财务处)

2.配合做好统筹建设省级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统一平台相关工作。(药政处、财务处)

3.配合做好建立与国家部委、兄弟省市以及达到远程异地评标条件的市县评审专家共享机制相关工作,解决省内评审专家数量少、专业水平不高及部分专业稀缺的问题。(药政处、财务处)

(三)完成时间及工作步骤

完成时间:2015年12月。

七、规范管理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探索建立交易市场审计和问责制度。

(一)工作原则

按照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管理有关规定,坚持依法规范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措施。

(二)工作任务

1.制定出台我委在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良行为清单及责任追究目录。(综合监督处牵头,委有关处室配合)

2.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考评办法。(财务处、药政处)

(三)完成时间

完成时间:2015年12月。

八、建立政府协议采购货物“反拍”竞价机制和探索协议供货新方式。

(一)工作原则

依法法规、改革创新,探索建立政府协议供货竞价机制和供货方式,实现政府采购信息更加公开透明,解决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不同步的问题。

(二)工作任务

1.配合做好借鉴拍卖市场操作规则的反向操作原理,实施政府协议采购货物“反拍”竞价机制。(药政处、财务处)

2.配合做好电子商务新业态下政府协议供货新方式相关工作。(药政处、财务处)

(三)完成时间

完成时间:2015年12月。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洋浦社会发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