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废止29件规范性文件 以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28.11.2017  08:22

      日前,海南对“放管服”改革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废止“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18件,废止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规范性文件11件。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守住海南生态底线,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省政府此次废止了29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废止的“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18件,涉及到凭营业执照申办行政许可的项目、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海南省加快常年蔬菜生产流通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通知。废止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规范性文件11件,涉及到关于消除白色污染的决定、关于加强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全省城市照明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等通知。

      省政府要求,予以废止的文件,自废止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废止“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分别为: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府〔2004〕2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凭营业执照申办行政许可的项目的通知》(琼府〔2005〕6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府〔2006〕2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的通知》(琼府〔2006〕3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琼府〔2006〕6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6〕6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督检查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6〕6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6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6〕8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县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移交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6〕9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意见》(琼府〔2007〕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琼府〔2008〕8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琼府办〔2009〕1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海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琼府办〔2011〕16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快常年蔬菜生产流通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17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回购(BT)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琼府〔2013〕3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4〕13号)。

      废止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分别为: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消除白色污染的决定》(琼府〔2000〕1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的通知》(琼府〔2001〕5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06〕4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6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6〕6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椰岛杯”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进城镇化又好又快发展的通知》(琼府〔2007〕7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南省“十一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总体计划的通知》(琼府办〔2007〕13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8〕1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城镇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9〕4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照明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0〕17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3〕59号)。

      原标题:海南废止29件规范性文件 以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