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大妈与散步大妈争吵 致后者心脏病发死亡

21.09.2015  16:17

  时间:2015年9月16日下午

  地点: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

   案由:生命权纠纷

  案情:广场舞大妈与散步大妈因故发生争吵,致后者因心脏病发作死亡。死者近亲属将该广场舞的组织者杨某、王某等四人告上法庭,认为四人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有人参与争吵,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2015年6月18日晚8时许,李某与丈夫魏某带着3岁的外孙,在泸州市大梯步文化广场散步。3岁的外孙因遇到了幼儿园的同班玩伴,遂挣脱了李某的手,与玩伴一起跑到中老年妇女广场集体舞的方队内,李某赶紧上前将两个孩子拉出。

  据原告诉状称:这时广场舞中有人大声骂道,“你不把娃儿看好点,给你踩死了不负责哈。”李某不堪忍受这样的言语,与另一位带孩子的老人一起据理力争。随后争吵加剧,更多的跳舞大妈聚拢来,李某被围在其中。争吵中,李某情绪激动,当场倒地死亡。

  经病理尸体剖验报告显示,李某系因冠状动脉性心脏病发作而猝死。

  李某的丈夫魏某、女儿、母亲认为杨某、王某等四人身为广场舞的组织者,负有管理、引导其全部参加人员践行文明健身、遵守社会公德及对他人安全保障之义务,却纵容甚至参与对李某的吵骂,呈围攻性,未尽到相应义务,对李某之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四名组织者共同承担李某死亡人身损害损失的30%责任即19万余元,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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