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不应给烟草广告留后门

11.06.2014  10:48

  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通过了广告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专家认为,有关规定与现行广告法相比有很大进步,但与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差距,应当明确写为“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

  这个修订草案的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等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设置烟草广告。”事实上,这两个“……”还省去了规定中的大量列举媒介和场合。

  这种条款规定模式,可以无限列举,然而毕竟不是“全面禁止”。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种不断列举与“全面禁止”之间看似差不多,实则距离不小。这背后反映的是烟草广告的部分禁止与全面禁止的理念差异。

  烟草广告该不该全面禁止?理论上讲完全应该。且不说世界卫生组织《公约》等所倡导的,从烟草的特性看,广告是毒害青少年、增加烟民的有效模式,可谓有百害而无一利。而对于烟民来说,广告效应对其影响并不大,他们的口感和嗜好才是最好的广告。要禁烟,最有效的办法,乃是从源头上减少烟民的数量,从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开始。

  然而在现实中,烟草广告总是顽强地生存。不论你广告法列举禁烟的媒介和场合如何不断增加、不断拉长名单,烟草广告总会找到生存空间。换言之,只要你一时不发出全面禁止的指令,它就会一直顽固生存。从这个意义上说,广告法就为烟草广告留下了一扇后门。

  事实上,这种列举的方式禁止烟草广告,使烟草公司很轻松地找到各种规避、钻空子的办法,打擦边球是他们惯用的伎俩。比如通过各种形式的促销、赞助,搞那种语带双关的广告语,可谓不着一字尽得风流。而烟草公司的形象就在潜移默化中植入到广大青少年心中。可以说,只有把那扇门彻底堵死,不给烟草公司任何借口,才能杜绝烟草广告的危害。也只有在全面禁止后,执法才有力量,否则面对那些变通、马甲式的广告只能望洋兴叹。

  不能不看到,烟草广告不能从广告法规定中彻底被禁,多少有烟草公司乃至利益主体的影响力。如果只盯着烟草公司带来的巨额利润,又如何能看得到全面禁止的必要?惟有看到烟草繁荣背后的百姓健康代价,体认到强壮一个民族的紧迫性,才会自觉地把烟草广告从我们的生活中剔除,最终让我们的后代远离烟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