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强行解聘怀孕女幼师 海口一幼儿园被判赔2.5万元

04.03.2015  16:30

        海口一名女幼师,因生孩子请产假,却被幼儿园单方强行辞退。为此,这名女子在生下一对双胞胎后,将幼儿园告上法院。

        2006年9月,杨女士入职海口市某幼儿园担任教师。2012年9月,杨女士与幼儿园签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期一年。双方对工资没约定,杨女士称在该幼儿园工作期间月工资2000元。

        2013年3月初,杨女士因生孩子需待产,向幼儿园请假,幼儿园不予准许,在支付给杨女士1200元后,就解除了和杨女士的劳动关系。

        2013年3月中旬,杨女士在琼海生下一对双胞胎。

        2013年11月27日,杨女士向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杨女士与幼儿园自2006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杨女士的主要诉求为,确认其与幼儿园自2006年9月至2013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幼儿园补缴各项社会保险,支付2013年3月至2013年8月工资12000元,支付二倍工资差额86000元及赔偿金32000元。

        杨女士因劳动关系以外的其它诉求被驳回,故诉至海口市龙华区法院。龙华区法院认为,杨女士2006年9月入职被告幼儿园处工作,双方从从2006年9月至2013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杨女士与幼儿园从2006年9月15日起至2013年3月8日止存在劳动关系,幼儿园向杨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000元,驳回杨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幼儿园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在女工怀孕期间

        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林凤妮律师认为,幼儿园应对杨女士工资标准及工资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海口市某幼儿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杨女士的工资标准及工资发放情况,故杨女士主张月工资2000元,法院予以采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幼儿园在杨女士怀孕期间解除与杨女士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海口市某幼儿园应向杨女士支付赔偿金。

        此外,律师提醒,女性职工应注意搜集证据,在遭遇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应采取法律武器维权。(记者 王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