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6年部门预算的说明

23.02.2016  10:24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省部门预算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我院及下属两个事业单位的收支均包含在部门预算中。

  一、部门主要职能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主要职责是:

  依法审判我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环境等第一、二审案件;审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减刑案件和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假释案件;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依法审判由省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审理部分本院提起再审和最高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赔偿案件;执行我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我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申诉、申请再审审查及信访等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指导全省法院的调研工作;组织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办理有关国际司法协助事项;对我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省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协同地方党委管理法院系统领导班子;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技术工作,管理全省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领导全省法院监察工作;管理我院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内设机构32个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法官进修学院两个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包含办公室、政治部、政治部组织人事处(老干处)、政治部法官管理处、政治部教育培训处、立案第一庭、立案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环境保护审判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铁路运输审判庭、审判监督第一庭、审判监督第二庭、执行局、执行局协调指导处、执行局申诉审查处、执行局复议监督处、执行局综合处、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局、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司法警察总队、司法技术处、机关党委(机关工会)、新闻宣传处、司法涉外处。人员编制数为行政编制350名、事业编制25名。

  三、2016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一)收入情况

  1.经费拨款: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我院及下属事业单位,且不与本院诉讼费、罚没等收入挂钩的资金。2016年预算安排14,151.27万元,比上年增加594.06万元,增长4.03%。

  2.住房补贴资金:指财政部门从财政性专户中安排给单位,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2016年预算安排23.15万元,比上年减少3.59万元,下降13.43%。

  (二)支出情况

  1.支出功能科目类

  (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

  ①行政运行(项):指用于我院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5,138.72万元,比上年增加1,131.95万元,增长28.25%。

  ②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我院及下属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运行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611.78万元,比上年减少790.39万元,下降56.37%。

  ③机关服务(项):指用于提供后勤服务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202.51万元,比上年增加2.32万元,增长1.16%。

  ④案件审判(项):指用于我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2,668.54万元,比上年减少0.84万元,下降0.03%。

  ⑤案件执行(项):指用于我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50.00万元,与上年持平。

  ⑥“两庭”建设(项):指用于我院审判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审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140.00万元,比上年减少583.17万元,下降80.64%。

  ⑦事业运行(项):指用于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303.30万元,2015年将该项预算申报在行政运行(项)下。

  ⑧其他法院支出(项):指用于中、基层法院的办案及装备购置支出和信息化建设经费。2016年预算安排3,698.34万元,比上年减少1,477.56万元,下降28.55%,其中:省级司法体制改革专项经费2,921.64万元,综合司法政务776.70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①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用于高院本级的离退休经费。2016年预算安排779.79万元,比上年增加84.79万元,增长12.20%。

  ②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指用于下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费,2016年预算安排16.08万元,比上年增加2.56万元,增长18.93%。

  ③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指用于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70.33万元,比上年增加44.44万元,增长171.65%

  (3)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

  事业单位医疗(项):指用于下属事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2016年预算安排6.83万元,比上年增加1.16万元,增长20.46%。

  (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

  ①住房公积金(项):指用于我院及下属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2016年预算安排465.05万元,比上年增加91.86万元,增长24.61%。

  ②购房补贴(项):指按房改政策规定,我院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2016年预算安排23.15万元,比上年增加3.59万元,增长13.43%。

  2.支出类别类

  (1)基本支出:指本院及下属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6,485.56万元,比上年增加800.93万元,增长14.09%。其中:

  ①工资福利支出:指用于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2016年预算安排3,537.15万元,比上年增加209.15万元,增长6.28%;

  ②商品和服务支出:指本院及下属事业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如水电、邮寄、印刷、会议、培训、维修等)。2016年预算安排1,601.23万元,比上年增加372.55万元,增长30.32%;

  ③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指用于对职工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2016年预算安排1,347.18万元,比上年增加219.52万元,增长19.47%;

  (2)项目支出:指为完成本院及下属事业单位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等方面的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7,688.86万元,比上年减少2,065.59万元,下降21.18%。其中:

  ①专项业务类:指本院及下属事业单位为履行部门职责职能,发生的用于本部门系统内的运转支出项目。2016年预算安排6,840.52万元,比上年减少49.46万元,下降0.72%,其中:3,918.88万元为高院本级的案件审判和执行、法院业务装备更新及维护以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开展经费,2,921.64万元为中央政法转移支付省级配套资金,主要用于中基层法院的办案及装备购置支出。

  ②发展建设类:指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在专项业务类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2016年预算安排848.34万元,比上年减少2,016.13万元,下降70.38%,主要用于信息化建设和司法救助等。

  附: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表》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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