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16年部门预算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省各部门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我院部门本级的收支均包含在今年部门预算中。
一、收入项目(仅对安排资金的科目进行说明,下同)
2016年预算总收入77,559.40千元。
经费拨款: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2016年预算安排77,559.40千元,
二、支出项目
(一)支出功能科目类
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2016的基本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32,330.00千元。项目支出:指用于2016年的项目支出预算安排36,143.40千元,其中案件审判5,170.00千元,案件执行350.00千元,“两庭”建设16723.40千元,其他法院支出13,900千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指用于2016年的离退休经费预算安排4,245.80千元,抚恤-其他优抚支出37.40千元。
3.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用于2016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2016年预算安排594.77千元。
4.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用于2016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预算安排748.60千元。
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用于2016年本院在编人员住房公积金4,054.20千元。
(二)支出类别类
1.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41,416.00千元。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指用于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2016年预算安排23,822.60千元。
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但军事方面的耐用消费品和设备的购置费、军事性建设费以及军事建筑物的购置费等)。2016年预算安排9,195.60千元。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指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学金、生产补助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8,397.80千元。
2.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等方面的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36,143.40千元。其中:
专项业务类:指部门为履行职责职能,发生的用于本部门系统内的运转支出项目。2016年预算安排20,320.00千元。主要用于我院案件审判5,17.00千元,案件执行350.00千元,其他法院支出13,900.00千元,指用于我院案件审判、案件执行和综合事务管理、设施和装备更新及维护,司法救助,自筹事业和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和福利,业务交流等费用。
附: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表》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