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16年部门预算的说明
一、部门概况
我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根据“省直管市县”体制特点设立,主要负责在管辖区域(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五指山市、澄迈县、定安县、陵水县、屯昌县、琼中县、保亭县)以及辖区范围内的省派驻单位、省农垦单位、中央及外单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监督辖区法院的审判工作。
主要职责有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我院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二审案件和其认为应当由我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依法审判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和交办的执行案件;受理不服辖区法院生效判决的各类申诉、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依法审判由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审理有期徒刑的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对辖区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监督、指定辖区法院的审判工作;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死刑;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由中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依法决定国家赔偿;负责司法救助;对本院法官和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领导辖区法院的监察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16个职能部门和机关党委(机关工委),包含办公室、政治部、监察室、研究室、立案庭、刑事审判一庭、二庭、民事审判一庭、二庭、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司法警察支队、司法行政技术处、机关党委(机关工会)、环保庭。人员编制数为专项编制222名、事业编制16名。
二、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省部分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我院的收支均包含在部门预算中。
(一)收入项目
1.经费拨款:至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2016年预算安排6925.47万元。
2.住房补贴资金:指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2016年预算安排11.09万元。
(二)支出项目
1.支出功能科目类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
指用于法院基本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2361.48万元。
行政运行:指用于法院基本人员、设备设施、办公公用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2361.48万元。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法院的项目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1663.21万元。
案件审判是指法院的项目支出,预算安排627.62万元,案件执行指法院的项目支出,预算安排79.76万元。
其他法院支出法院的项目支出,预算安排134.3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指用于法院的离退休经费。2016年预算安排579.5万元。
(3)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用于法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2016年预算安排59.63万元。
(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经费。2016年预算安排422.67万元。
2.支出类别表
(1)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4432.67万元。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指用于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2016年预算安排2428.9万元。
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但军事方面的耐用消费品和设备的购置费、军事性建设费以及军事建筑物的购置费等)。2016年预算安排962.58万元。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指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费、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学金、生产补助、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1041.19万元。
(2)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等方面的支出。2016年预算安排2503.89万元。其中:
专项业务类:指部门为履行职责职能,发生的用于本部门系统内的运行支出项目。2016年预算安排1470.93万元。主要用于案件审判、法院执行、综合司法政务等项目工作任务及干警被装采购工作。
发展建设类:指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在专项业务类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2016年预算安排1032.96万元。主要用于新审判法庭大楼附属工程、污水处理、执法指挥平台等项目工作。
附: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表》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