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2014年秋季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海南中学、国兴中学继续招收少数民族特招班新生,其中海南中学50名,国兴中学100名,符合条件的学生继续享受“三免一补”。招录对象为世居在我省的黎、苗、回族初中应届毕业生。按少数民族聚居市县占招生总数的80%,其他市县占20%的比例安排指标。
国兴中学面向全省统一录取的公费生,60%用于录取少数民族学生和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10周年以上且户籍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公务员和专业人才(中级以上职称)的子女。如出现个别市县的生源过于集中或入围生源空缺的情况,将由省中招办与该校以及有关市县(单位)中招办协商,对录取生源和人数作恰当调整。少数民族考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汉族考生最低录取分数线80分(原始分总分)。
海南中学和国兴中学继续设立“宏志班”,招录对象为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初中应届毕业生,计划不单列,通过省文明办等有关部门和招生学校对家庭经济状况严格审核后,从海南中学和国兴中学录取的统招生中筛选录取。
本市重点高中学校和一般普通高中学校,由市中招办根据考生的志愿、毕业升学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统一使用省中招系统负责出档给学校,择优录取,并报省中招办备案。
为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本市重点高中学校用40%公费生指标直接分配到本市区域内公办初中学校。录取“指标到校生”必须是填报了招生学校志愿,在其初中毕业学校读满3年,并参加全省统一考试的应届毕业生。此类考生的录取工作安排在统招生录取工作之后,设立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此分数线不得高于本校统招生录取分数线的90%。如某初中学校没有考生上线或上线考生不足,可以将剩余指标调整到其它初中学校(含市重点高中学校的初中部),也可用于奖励办学进步显著的初中学校。但要保证没有考生上线的初中学校至少有1名考生被录取。严禁将剩余指标用于转录择校生或其他用途。市教育局将制定具体招生工作方案,报省中招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市重点普通高中学校文体特长生的招生录取
本市重点普通高中学校文体特长生招生指标原则上不超过本校公费生计划的6%,招生范围涉及体育、艺术领域,招生对象是具有体育、艺术特长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学校须制定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方案,确定招收特长生的报名条件、资格认定方式、人数比例及测试和录取办法,于4月7日前报市教育局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后实行。测试工作安排在4月13日进行。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按时到报考学校参加专业测试或面试。测试时必须严格进行规范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徇私舞弊。市教育局派人参与测试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招生学校按1:1.2的比例确定测试合格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后于5月10日前报市中招办备案。文体特长生的录取要单独进行,达到规定的学业水平(体育特长生升学考试成绩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为该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30%;艺术特长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为该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50%)和综合素质评价要求方可录取。
3. 省、市重点普通高中学校择校生的招生录取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4〕6号)和《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择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834号)等文件精神,重点普通高中学校择校生严格执行“限招生人数、限学业成绩、限收费标准”的政策。
省、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择校生根据考生志愿的批次和顺序按学业成绩择优录取。已被录取为公费生的考生不得再参加择校录取。
各学校招收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公费生的10%,其中非本市户籍、学籍的考生不得超过本校择校生计划的10%。
各学校招录择校生超计划和招录已被其他学校录取为公费生的不予审批,不予认可学籍,责任由学校自负。
4.高职高专学校的招生录取
高职高专学校设立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从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中择优招录新生,实行大专学历教育,学制五年。
为保证生源质量,招生学校可根据专业培养的要求,自行决定是否提前进行专业测试。如需进行专业测试,学校须于4月7日前向省中招办报送专业测试方案。
5.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录取
中职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中高职“3+2”连读及中高职“3+2”分段培养的试点班招生,由招生学校从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中,根据报考志愿择优录取。
中等职业学校秋季自主招生应优先录取填报该校志愿和参加学业考试的学生。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必须达到初中毕业水平,其中应届学生必须参加今年的学业水平考试,往届生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毕业证或同等学力证明。学校录取不集中在录取场统一出档,由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中招办提供的报考志愿等相关信息进行招生宣传,组织学生登记入学,开学后办理录审相关手续。原未填报志愿的考生或未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可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初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直接与学校联系。应届生还须提供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
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实行春季招生。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将招生方案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实行春季招生,但只能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不能招收初中在校生。春季招生均采取免试登记入学。办理入学手续时,须持本人初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
中等职业学校可招收高中以上学历和同等学力人员。学校可凭高中以上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通过注册入学方式自主招收高中以上学历和同等学力人员。未升学的高中毕业生、具有高中学历或同等学力的复转军人、进城务工等人员均可报名。学校组织学生进行一年制学历教育,也可以进行短期培训。
招收未完成义务教育学生的和有面试或专业考试要求的艺术、体育类中职学校,须于4月7日前向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送招生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招生。组织考生完成面试或专业考试后,须于5月10日前向省中招办报送面试或专业考试成绩和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招生方案。
6.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录取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我省的有关政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除列入录取批次的公费生计划外,其他计划可实行自主招生,由学校自主确定招生标准、招生方式,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组织实施。民办高中学校可在全省范围内跨市县招生,但只能招录参加我省学业水平考试且未被其他学校录取为公费生的考生。为维护民办高中学校的自主招生权,在学业水平考试结束后,经民办高中学校、考生及其法定监护人三方自愿签订录取协议,并报市中招办同意,可提前录取该生,市中招办须于7月10日前将协议录取新生名单报省中招办备案。协议录取的新生不得再参加其他学校的录取。如该生考试总分达到该民办高中学校公费生录取分数线,则占用该民办高中学校公费生计划。
各民办高中学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我省中招规定,被录取并已到校报到的学生通过省中招录取系统,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核监管,杜绝违规招生行为。为方便学校自主招生,省中招录取系统设3个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志愿,符合条件的考生,可任选3所学校填报。
七、优惠政策
报考省属学校的优惠政策:
(一)符合以下各类条件且报考普通高中,高职高专学校,中高职“3+2”连读、中高职“3+2”分段培养或中职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试点班的考生,在录取时给予在各考试学科原始分总分上相应加分照顾(符合多项的,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加分名单将予公示):
1.革命烈士子女,加20分。
2.以下六类情况中的任何一小项者,加5分。
(1)现驻三沙市的军、警部队现役军人和有关单位干部职工(驻岛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子女;
(2)初中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宋庆龄奖学金的考生,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二等奖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的考生;
(3)初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3人以下(含3人)艺术竞赛二等奖以上或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上两场以上)的考生;
(4)因公牺牲或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
(5)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子女,见义勇为伤残且伤残等级为1—4级的人员或子女;
(6)农村独生子女户、纯二女结扎户的子女。
(二)军人子女符合《海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按该办法给予对应降分录取待遇,不重复享受上述第(一)条中的加分待遇。
报考市属学校优惠政策:
(一)符合以下各类条件且报考普通高中,高职高专学校,中高职“3+2”连读、中高职“3+2”分段培养或中职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试点班的考生,在录取时给予在各考试学科原始分总分上相应加分照顾(符合多项的,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加分名单将予公示):
1.革命烈士子女,加20分。
2.以下七类情况中的任何一小项者,加5分
(1)现驻三沙市的军、警部队现役军人和有关单位干部职工(驻岛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子女;
(2)初中阶段获得省或市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宋庆龄奖学金的考生,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二等奖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的考生;
(3)初中阶段获得海南省教育厅或海口市教育局组织的3人以下(含3人)艺术竞赛二等奖以上或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奖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上两场以上)的考生;
(4)因公牺牲或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
(5)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子女,见义勇为伤残等级为1—4级的人员或子女;
(6)农村独生子女户、纯二女结扎户的子女;
(7)报考海南侨中的归侨子女、华侨子女、港澳台胞子女。
市属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文体特长生、择校生,各项优惠政策均不享受。
(二)军人子女符合《海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按该办法给予对应降分录取待遇,不重复享受上述第(一)条中的加分待遇。
八、政审和体检
(一)应届生的政审考核以考生报名登记表中的班级评语以及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的审核意见或《成长记录袋》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为依据。往届毕业生和社会青年的政审意见由考生户口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填写。
(二)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务必详细了解招生学校的有关规定,根据《食品卫生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的要求,取消入学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职高专学校对考生身体条件有其他特殊性规定,考生应根据招生学校的要求,到海口市人民医院进行体检,主检医师应在体检表上签名以示负责,体检表须载入考生纸介档案袋。对报考普通高中及一般通用性专业的考生,由毕业学校组织常规检查,并负责填好报名表的有关体检栏目。
九、招生机构及职责
成立海口市中等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招生办下设招生小组和督查小组。招生小组负责组织报名、填报志愿、考试和招生管理;督查小组具体负责受理投诉和招生的监督管理。
各招生学校相应成立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小组成员由学校班子成员、教导主任、工会主席等5-7人组成,对学校的招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加强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和管理
考试招生工作涉及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各学校都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规范管理,确保本市中考中招工作规范顺利进行。
(一)加大考试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学生升学指导工作。
(二)严格执行初中课程计划,不得提前结束课程,严禁提前分流学生;加强对考试考务、招生录取工作的规范管理,狠抓考风考纪,严格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三)各招生学校不得在学生初中学业结束前提前招录学生,不得录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普通高中学校在秋季开学10个工作日后不得再录取新生。严禁普通高中空挂学籍。
(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严格做好指标到校生、文体特长生、少数民族考生、教职工子女考生、享受优惠条件考生等的审核工作,且应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公正、公平。
(五)加强考试招生工作队伍的廉政建设,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六)招生学校(特批学校除外)不得擅自到各中学做虚假招生宣传、广告,不得擅自提前到中学组织招生,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程序。
中招工作任务繁重、时间紧迫,中招办和有关学校,要按照省中招办制定的《2014年海南省中招主要工作日程安排》(附件9)及有关要求,部署、安排好本地的各项工作并认真实施,以确保2014年我省中招工作顺利开展、圆满完成。
海口市教育局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