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布2019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涉商标权等纠纷

23.04.2020  11:43

      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海南高院对外发布2019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商标权纠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著作权纠纷等,是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具有典型代表的案例。

      海南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有效传递司法正能量,进一步增强民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海南法院将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大局的出发点和目标定位,为创新型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1、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海口龙华华衍数码通讯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简称维沃公司)先后于2016年、2017年注册了第15180323A号和第2188621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9类:移动电源、电话机、手机套、手机支架、耳塞机等,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2016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2017年12月28日至2027年12月27日。维沃公司曾在多家新闻媒体投放关于“”商标的广告宣传。

      2018年6月5日维沃公司授权的代理人李鑫在位于海口市义龙东路33-116号的“龙华新时代通讯商场”店铺(店内营业执照显示的名称为“海口龙华华衍数码通讯商场”)购买了带有“”标识的“vivo原装正品配件闪充(套装)”一件,并刷卡付款80元。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对上述销售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维沃公司认为海口龙华华衍数码通讯商场(简称海口华衍商场)的行为已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维沃公司系本案所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依法有权在核准使用的商品上(包括充电线等)独占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法院判决海口华衍商场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维沃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闪充套装的行为,并赔偿维沃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9000元。

      2、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温岭市横峰海霸鞋厂、三亚罗攀伟童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8年3月7日,满景(IP)有限公司获准受让取得第163333号FILA商标专用权。后该商标获准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0月5日至2022年10月14日。

      2016年6月10日,案外人满景(IP)有限公司向斐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许可书》,确认斐乐公司自2008年起对包括FILA商标在内的共计3个注册商标独占使用及转许可他人使用,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包括诉讼方式在内的法律行动及获得全部赔偿。

      2019年3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批复,同意对包括“FILA”在内的两个注册商标予以驰名商标扩大保护。

      公证机构于2018年11月2日拍摄照片及购得童鞋实物显示,罗攀伟鞋店经营场所“乖乖狗儿童”店铺内购买的一双“哈佛儿”沙滩童鞋,左右两只鞋均显著使用FILA标识。其中,右脚童鞋吊牌印有“海霸鞋厂”“地址:汇川王老工业区59号”以及包含海霸鞋厂营业执照所载信息的二维码。

      2019年9月5日,斐乐公司起诉称,罗攀伟鞋店未经许可,销售与FILA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其公司申请公证购买涉案商品,经核实并非其公司生产销售,而是由海霸鞋厂生产。罗攀伟鞋店及海霸鞋厂的行为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公司严重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第163333号“FILA”商标为注册商标,罗攀伟鞋店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显著标识该商标的鞋类产品,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应确认其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成立,罗攀伟鞋店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斐乐公司因商标注册人授权取得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法予以保护。法院判决,罗攀伟鞋店经营者罗攀伟立即停止销售包含第163333号“FILA”注册商标的鞋类商品,并向斐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3、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武进日报社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海网)发现武进日报社在未经南海网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武进日报社主办经营的武进新闻网(www.wj001.com)网上擅自转载使用南海网新闻报道及附图。所涉新闻均是南海网签约记者完成的作品。根据南海网与签约记者的约定,南海网享有著作权且南海网作出了禁止转载的版权声明。南海网在对武进日报转载的网页进行了公证取证后,主张64篇新闻报道被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只有加入了作者独创性的创作元素,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成分的,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新闻作品”。

      法院认为,武进日报转载南海网的作品中,不属于时事新闻的9篇,属于南海网禁止转载的关于政治、经济的时事新闻2篇,共计11篇作品,侵犯了南海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武进日报社赔偿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等27500元。

      4、长春市朝阳区王记酱骨头炖菜馆与海南东北王记酱骨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3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第4025408号“王记酱骨头馆”图案+文字服务商标商标转让给长春市朝阳区王记酱骨头炖菜馆(简称长春王记酱骨头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第4025408号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0日。“王记酱骨头馆”先后被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吉林省著名商标、被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长春市知名商标。

      2017年1月19日,海南东北王记酱骨餐饮有限公司(简称海南东北王记酱骨)经陵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2019年3月,陵水县公证处受长春王记酱骨头馆委托代理人的委托,对海南东北王记酱骨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使用“王记”字样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海南东北王记酱骨未经许可使用“王记酱骨”标识,侵犯了长春王记酱骨头馆商标专用权。“王记酱骨头馆”注册商标于2010年被评为吉林省著名商标,在东北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海南东北王记酱骨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王记酱骨”字样,具有攀附长春王记酱骨头馆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海南东北王记酱骨立即停止使用“王记酱骨”商业标识的行为,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王记酱骨”字样;海南东北王记酱骨赔偿长春王记酱骨头馆经济损失等30万元;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海南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5、海口美兰红妆尚医学美容门诊部与漳州芗城美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5年6月8日,海口美兰红妆尚医学美容门诊部(简称红妆门诊部)与朱丽蓉(案外人)签订了一份《肖像权使用协议》,约定朱丽蓉自愿按照甲方要求拍摄所属甲方企业的宣传产品(带有其肖像的照片、图形及视听资料等作品),并同意红妆门诊部以正当方式将该作品用于红妆门诊部各项业务及宣传活动。

      该协议签订后,朱丽蓉依约在红妆门诊部的主持下进行拍摄,红妆门诊部在“更美”APP中以“请叫我洋气姐”的名字使用了朱丽蓉的照片,发表了关于朱丽蓉整容改造的过程日志以对红妆门诊部的技术和公司进行宣传。

      2018年10月17日,红妆门诊部申请海口市琼崖公证处对漳州芗城美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简称美博士门诊部)拥有的漳州美博士整形美容微博客网站中的文章及所附的照片进行公证。经核实,该文章中所附的19副照片均是朱丽蓉整形后的术后照片,这些照片与“请叫我洋气姐”的更美日记中朱丽蓉的图片一致。

      红妆门诊部认为漳州美博士整形美容微博客中使用的图片系其拍摄的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美博士门诊部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美博士门诊部在其新浪博客上发布文章过程中未经朱丽蓉本人同意,也未经红妆门诊部的许可,使用了红妆门诊部享有著作权的朱丽蓉的术后照片,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法院判决,漳州芗城美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立即停止侵犯海口美兰红妆尚医学美容门诊部著作权的行为,立即删除其在新浪博客中所使用的朱丽蓉的图片;并向海口美兰红妆尚医学美容门诊部赔偿损失等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