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了11年的儿子竟非亲生!澄迈男子状告前妻获赔偿

01.02.2016  16:41

      原标题:养了十余年的儿子竟非亲生

      男子状告前妻索赔孩子抚养费等共计13万余元 澄迈县人民法院:女方应赔偿88312元

      唐子龙和刘美珊于2003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结婚5个月后,刘美珊生下一个儿子。唐子龙和刘美珊结婚11年后,因两人长期感情不和,最终离婚了。离婚后孩子由唐子龙抚养。然而,一份亲子鉴定结果打破了这个家的平静。养了11年的儿子竟不是自己亲生,这让唐子龙无法接受,他一怒之下将前妻刘美珊告上法庭。记者陈栋

      养了11年的儿子,离婚后发现不是亲生

      2003年10月9日,唐子龙和刘美珊在澄迈县金江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结婚约5个月后,2004年2月6日,刘美珊生下一个男孩,取名唐俊。在外人看来,这一家三口挺美满幸福的。但实际情况是,唐子龙和刘美珊的感情并不是很好,因长期感情不和,两人于2013年10月25日在澄迈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

      唐子龙说,为了让儿子健康成长,他希望将离婚对孩子的影响降至最低,因刘美珊的经济条件不是很好,儿子唐俊就由他抚养。然而,因为别人的谣传和自己的疑虑,唐子龙于2015年6月19日在海南省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排除唐子龙是唐俊的生物学父亲。对此,唐子龙一时不知如何面对。

      养了11年4个月的儿子竟非自己亲生!唐子龙对此非常恼怒。2015年7月13日,唐子龙将刘美珊告上法庭。唐子龙认为刘美珊应该赔偿他相关费用。唐子龙经过计算,孩子11年4个月的抚养费为78312元。“她是骗子,对婚姻不忠,应该赔偿我精神损失费。唐子龙说,因为刘美珊欺瞒他长达11年之久,严重违背道德、伦理和法律,使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养他人儿子11年,造成名誉、心理、感情和精神上的巨大创伤。

      男子状告前妻索赔13万余元

      2015年8月10日,澄迈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唐子龙请求法院判令:唐俊由刘美珊抚养,刘美珊返还抚养费、精神损失费、亲子鉴定费、生唐俊的生育费,共计133015.5元。

      刘美珊也到庭参加诉讼,但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对于唐子龙在法庭上所说的,刘美珊表示认可。但刘美珊说她没有工作收入,没有钱赔偿。在庭审的过程中,对于变更唐俊由刘美珊抚养的诉求,双方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9日,两人在金江镇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成为夫妻。2004年2月6日,刘美珊生下一男孩,取名唐俊。2013年10月25日,两人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写明:“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儿子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女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唐俊和唐子龙共同生活。另查明,唐子龙为教师,工资收入为4017.73元/月。

      法院:女方应赔男方8万多元

      法院认为,唐俊并非唐子龙的孩子,唐子龙不具备抚养的义务,唐子龙之前付出的抚养费,刘美珊应予返还。

      经查明,男孩唐俊与唐子龙共同生活的时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唐俊出生起至原、被告双方离婚之日止(2004年2月6日至2015年6月30日,共计116个月),根据相关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三十的比例给付”,即4017.73元×25%÷2×116个月=58232元。第二阶段为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至鉴定之后(2013年10月25日至2015年6月30日,共计20个月),该期限内唐子龙独自抚养唐俊,即4017.73元×25%×20个月=20080元。故被告返还原告抚养费用共计人民币78312元。

      法院还认为,婚姻关系最重要的是忠诚,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美珊却与他人孕育孩子,并对该情况予以隐瞒长达11年之久,被告的行为严重突破了社会道德的底线,也给原告带来了严重的精神创伤,根据相关规定,对原告诉请的损害抚慰金,法院酌情支持1万元。而对于亲子鉴定费和生育费,法院认为亲子鉴定是唐子龙的个人行为,该笔费用的发生与被告的过错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澄迈县法院对该案判决如下:唐俊由刘美珊抚养,在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刘美珊赔偿原告抚养费783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