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医生”临高坐诊30年 滥用药物致一人死亡

14.01.2016  16:23

  临高一卫生院职工王某,没有执业医师资格却独立坐诊,给人看病长达30年。因非法行医致一人死亡,近日,海南二中院终审维持临高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

  1983年,王某从文昌市某卫校进修毕业后,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长期在临高一卫生院门诊室独立坐诊。2009年10月31日下午3时许,居民杨某因身体不适到该院就诊。当日,王某初诊诊断对方患上呼吸道感染后,开具治疗处方交护士注射。

  护士按处方先就头孢曲松纳和安苄西林钠进行皮试后点滴注射,又做了氨基比林和柴胡混合肌肉注射。注射完留置观察约30分钟后,杨某回家。当晚7时20分许,杨某全身抽搐,不省人事,家人将其送往该卫生院,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系药物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临高法院认为,王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长期在卫生院非法行医,致杨某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王某如实供述罪行,其所在卫生院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近30万元,依法可从轻处罚。 宣判后,王某不服,以诊疗行为不存在违规之处,与杨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为由上诉。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王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长期坐诊行医,违反了国家医疗管理制度,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依法维持原判。办案法官介绍,王某明知自己为无证行医,仍放任自己的非法行医行为,且在对杨某进行诊治时,已经预见氨基比林与柴胡混合注射可能会发生药性过敏,仍心存侥幸,结果致杨某死亡。其主观上对杨某的死亡结果存在过于自信过失,客观上造成了杨某死亡的后果,因此,王某应承担刑事责任。(记者 王忠新 通讯员 罗凤灵)

编辑:凌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