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1020万元潜逃24年 海南信托投资公司原总经理一审获刑13年

19.01.2021  23:31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原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何振贪污1020万后潜逃24年终被抓捕归案。近日,海南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何振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赃款人民币1020万元,发还被害单位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

  1988年7月,24岁的何振到原海南省财税厅工作,任科员。3个月后,原海南省财税厅注册成立海南省信贷投资公司,任命何振为总经理、企业法人代表。1988年10月7日,海南省信贷投资公司被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系全民所有制金融机构。1991年6月,海南省信贷投资公司更名为海南信托公司。1992年6月24日,何振被原海南省财税厅党组任命为海南信托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

  1993年初,台公司与文某公司签订《关于“台某国际航空广场”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文某公司以单价4188元/平方米、总价2094万元购买“月亮宫”项目。何振知道后,欲利用“月亮宫”项目骗取海南信托公司的资金为己所用。

  何振的一系列操作开始了。1993年3月11日,南某公司与文某公司签订了虚假的《关于“台某国际航空广场”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南某公司以单价4800元/平方米、总价2400万元向文某公司购买“月亮宫”项目。

  1994年2月、3月,何振指使时任海南信托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及某某潮公司经理张某斌,以某某潮公司名义购买“月亮宫”项目并由海南信托公司筹备资金,陈某和张某斌表示同意。此后,在何振的授意下,张某斌与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可分别代表某某潮公司与南海公司签订《关于台某国际航空广场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某某潮公司以单价5200元/平方米、总款2700万元购买“月亮宫”项目,并将签订时间提前至1993年9月18日。何振还指使赵某可、孙某进分别代表南某公司和康某公司签订《代为签订购买期房合同》,约定向文某公司所购房屋活动南某公司只出名签合同,若发生纠纷及经济损失由康某公司承担,南某公司不负担任何经济责任。

  1994年3月29日,张某斌以某某潮公司的名义向海南信托公司申请资金1200万元。经陈某同意,资金计划部经理张某新让席位交易员潘某从武汉证券交易中心海南信托公司席位上调拨1200万元。1994年3月30日,该1200万元转至某某潮公司账户。1994年4月5日,在何振的授意下,孙某进、赵某可让某某潮公司将1020万元转给康某公司。之后,何振指使沈某辉使用康某公司、金某公司、星某公司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分别于1994年4月11日和4月12日从康某公司转款720万元和295万元至金某公司,后又将上述款项分别转给康某公司等多家公司,供何振个人支配和使用。

  为逃避查处,何振于1993年11月潜逃至香港,并以“何达生”的名义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1997年3月、1998年4月,检察机关商请国际刑警组织缉捕何振。2001年6月19日,海南信托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5月20日,何振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出入境管理站被抓获。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海南信托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有资金10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何振作案后潜逃境外,被抓获归案后拒不认罪,也不退赃,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